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408號
PCDV,99,司拍,408,201007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關 係 人 鉅慧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7 月3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鉅慧僑實業有限公司甲○○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之 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342,51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連帶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連續保證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慧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