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006號
PCDV,99,司促,30006,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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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06號
債 權 人 活力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華
債 務 人 復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富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貳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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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活力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強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