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666號
PCDV,99,司促,29666,20100716,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666號
債 權 人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豐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 約書,契約當事人為承豐興業有限公司,而承豐興業有限公 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之商工登記資料附卷 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