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442號
PCDV,99,司促,29442,201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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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
債 權 人 邱勝豪
債 務 人 賴碧鳳
債 務 人 蔡琦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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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