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093號
PCDV,99,司促,21093,2010070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093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債務 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 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 、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未省略)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登記卡,債權人已於99年5 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聖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