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被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瀠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倩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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