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被告曾荔茹部分漏未進行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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