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58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248公克)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麒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6 9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莊司 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上開案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 958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2 4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9年度偵字第369 號、99年度 毒偵字第135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 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另被告陳麒文 於上開案件查扣之不明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檢驗結果,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588公克)一 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25日航藥鑑 字第0986566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又被告莊司怡於上開 案件查扣之不明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248公克)一節,亦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25日航藥鑑字第 0986567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品皆係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