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6號
TTDV,91,聲,36,200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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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貳佰捌拾玖萬捌仟陸佰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捌拾玖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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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