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5862號
PCDM,99,簡,5862,201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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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5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16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丙○○處有期徒刑叁月,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博盈代購委託行統一發票肆紙、博喜美國樂透代購收據肆紙、美國「威力球」彩券貳紙、美國「大百萬」彩券壹紙及美國樂透彩中獎收執聯陸紙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臺北縣板 橋市○○路245 號32弄16之2 號」更正為:「臺北縣板橋市 ○○路245 巷32弄16之2 號」、第10行:「MEGAMIILLION」 更正為:「MEGAMILLIONS」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引被告2 人犯賭博罪之證據外,並 補充如下:至被告丙○○辯以:伊所經營之博喜有限公司有 繳稅云云;惟查:博喜有限公司經核准之營業項目為:①食 品什貨批發業。②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③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④化妝品批發 業。⑤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⑥精密儀器批發業。 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紙在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 第866 號第43頁),並未有如被告丙○○所稱可從事代他人 向美國樂透協會購買「威力球」、「大百萬」彩券之業務。 復經檢察官向財政部函詢,亦覆以並未許可被告所經營之公 司從事代購、銷售或媒介國外彩券於國內銷售等情,亦詳如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各節 ,要屬飾卸之詞,委無可採。本件被告2 人罪證明確,渠等 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與聚眾賭博及同法第269 條第2 項後段媒介買賣彩票之 3 罪;另被告甲○○係協助被告丙○○,負責對外招商等業 務,以協助經營媒介買賣彩券,自屬參與賭博之犯罪構成要 件行為,是核其所為,亦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及同法第269 條第2 項後段媒介買賣彩 票之3 罪。又被告2 人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為共同正犯。再被告2 人於上開樂彩各期開獎前多次 收單下注之舉動,為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舉動,均僅論以一接 續之行為。又被告2 人自民國(下同)98年11月15日起至99 年1 月19日經告訴人乙○○告發止,在同一地點,反覆密接 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牟利及媒介買賣彩券而未曾間斷 ,則被告2 人以此方式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 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 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又被告 2 人所犯上開3 罪間,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處斷。爰分別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智識及渠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之分工情況,兼衡渠等經營之 期間長短,及被告2 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至扣案之博盈代購委託行統一發票4 紙、博喜美國樂透代購 收據4 紙、美國「威力球」彩券2 紙、美國「大百萬」彩券 1 紙及美國樂透彩中獎收執聯6 紙等物,係被告丙○○為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269 條第 2 項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9條
(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經營或媒介之罪)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 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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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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