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33號
TTDM,91,訴,33,20020507,3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吳漢成
  被   告 己○○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
  被   告 乙○○
        H○○
        I○○
        P○○
        玄○○
        丙○○
  右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峰律師
  被   告 戊○○
        G○○
        巳○○
        未○○
        O○○
        偉峻營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健銓營
  代 表 人 H○○
  被   告 建龍土
  代 表 人 午○○
  被   告 建銓土
  代 表 人 J○○
  被   告 宏奇原
  代 表 人 宙○○
  被   告 永盛營
  代 表 人 P○○
  被   告 保翔營
  代 表 人 天○○
  被   告 臺華營
  代 表 人 N○○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
三、二三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四○、二五六、二五七、二五八、二
五九、二六○、二六一、二六二、二六七、二六九、二七九、二八○、二八一、二八
五、二八六、三一四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一一八、一二
五、一二六、一五○、一五一、一五六、一五七、四三四、一一二四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元(包含扣案之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乙○○I○○H○○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均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己○○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丙○○未○○P○○玄○○共同連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均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戊○○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免刑。
O○○連續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免刑。
巳○○、蔣日章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均免刑。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十至十二、十六、十八、二五、三○、三三至三六、三八、四二至四六、四九至五五、六○、六二、六六、一二七、一二九、一九五至二二九、二五九至二七八、二八○至二八四、三五一等九十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六四、六七、一二四、一二五、一二六、一四二、一四三、一四四、二九八至三一七、三二○、三二三、三三二至三六○、三七○等六十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
卯○○○包工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三八、八五至八九、九八、一○五至一○七、一二一至一三三、一四一至一四八、一六九、二二三、二二五、二二七、二六六、二八○、二八一、三○二、三○三、三○六、三○八、三一一、三一四、三二○、三二三、三四一、三四七、三四八等四十九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寅○○○包工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八五至九四、九八、一○五至一○七、一一○至一一二、三二三等十八件工程,



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十、十六、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三○至三八、四五、五一、五二、五四、六二、六三、一二九、一九五、二○○、二一三、二一四、二一九、二二一、二二九、二五九、二六二、二六九、二七三、三一六、三五三、三五八等三十六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十至十二、十六至十八、二二、三三、三四、三六、四四、五○、六四、一四五、一九七、二○二、二○三、二○五、二○六、二○九、二一○、二一一、二一五、二一七、二一八、二一九、二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二五九、二六○、二六一、二六三、二六五、二六六、二七○、二七一、二七二、二七四、二七五、二七六、二七八、二八一、二八二、三七○等四十五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保翔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一一、一八、四三、四六、四九、一九六、一九七、一九八、一九九、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七、二○八、二一○、二一一、二一二、二一三、二一五、二一六、二一七、二一八、二六○、二六一、二六四、二六五、二六七、二六八、二六九、二七○、二七一等三十二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伍仟元。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一七、四二、二九八、二九九、三○○、三○一、三三二、三三三等八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事 實
壹、關於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部分
一、子○○係自民國八十三年間至九十一年間擔任臺東縣東河鄉鄉長,負責督導綜理 全鄉行政業務,對於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 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 限,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乙○○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峻公 司)負責人。H○○為卯○○○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龍公司,名義負責人 係午○○)、寅○○○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銓公司,名義負責人係J○○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健銓公司)負責人。丁○○(原名田進祥,另案 偵查中)大豪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大豪土木)負責人。戊○○為正統水電行負責 人。巳○○永右水電工程行(下簡稱永右水電行,名義負責人係王水源)實際 負責人。G○○泰和電氣行負責人。P○○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永盛公司)負責人。Q○○(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係光成土木包工業



(下簡稱光成土木)負責人。丙○○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奇原公 司,名義負責人為宙○○)實際負責人。申○○(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為宏銓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宏銓土木)負責人。甲○○(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為和興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和興土木,名義負責人係王文河)實際負 責人。D○○(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係東一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東 一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吳秀貞)實際負責人。B○○(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 審理)為杰峰土木包工業(下簡稱杰峰土木)負責人。O○○臺華營造有限公 司(下簡稱臺華公司,名義負責人為N○○)實際負責人。A○○(另經公訴人 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信宏土木包工業(下簡稱信宏土木)負責人。黃○○(另 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建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建盛公司)負責人。 戌○○(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建興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建興土木) 負責人。壬○○(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係政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 政富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亥○○)實際負責人。顏秉番(未涉案)為盈盛營造有 限公司(下簡稱盈盛公司)負責人。酉○○(另案偵查中)為統翔營造有限公司 (下簡稱統翔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許素鳳)、蒸盛營造有公司(下簡稱蒸盛公司 ,名義負責人為許招吉)實際負責人之一,並為大豪土木之借牌承攬商。宇○○ (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順聯公司,名義 負責人係陳聯輝)實際負責人。E○○(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瑞鋒 土木包工業(下簡稱瑞鋒土木)負責人。L○○(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為懋鴻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懋鴻公司)負責人。辛○○(另經公訴人移送本 院併案審理)為聯升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聯升公司,名義負責人係張清忠)代 理負責人。K○○(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盈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簡 稱盈盛公司,名義負責人係顏秉番)之借牌承攬商。未○○宏聯土木包工業( 下簡稱宏聯土木)負責人。玄○○保翔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保翔公司,名義 負責人為天○○)實際負責人。己○○係建銓公司之借牌承攬商。I○○係宏奇 原公司及政富公司之借牌承攬商。林巽錡(未涉案)係眾觀土木包工業(下簡稱 眾觀土木)負責人。李得宗(未涉案)係震業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震業公司, 名義負責人為庚○○)實際負責人。上揭乙○○H○○等眾人均係曾參與臺東 縣東河鄉公所工程招標之廠商。
二、緣自八十七年年初起,迄九十年二月間止,子○○於擔任臺東縣東河鄉鄉長期間 ,明知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 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凡金額在新臺幣(下同)五 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理(程序為招標事項應在主管 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告日以掛號郵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 由主管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依規定登入政府採購公報),以及「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詎子○○竟基於概括犯意,於 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 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標之機會,由子○○事 先私下指定前揭乙○○H○○、酉○○、戌○○、壬○○、甲○○、戊○○



己○○I○○等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所列之 三百七十七件工程,並由前揭被指定之特定陪標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廠商予子 ○○圈選核定,子○○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 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指示臺東縣東 河鄉公所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財政課課長、業務承辦人即建設課技士等人於臺 東縣東河鄉公所建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 呈請鄉長子○○核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內定之參與圍 標廠商於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給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 東河鄉公所參與投標及陪標;子○○基於概括犯意,藉此利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工程開 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乙 ○○、H○○等廠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臺東縣東 河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之 正確性。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前揭乙○○H○○等特定廠商之工程款總 額共二億六千三百八十九萬九千九百元,並分別收受乙○○H○○等營造廠商 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一千二百五十九萬八千元,茲將經過情形臚列於后:(一)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至三等三件以「大豪土木」名義得 標之工程、編號三六一至三六九等九件以「統翔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 三七二至三七五等四件以「蒸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上揭十六件工程之工 程款總計一千五百零二萬五千元),均是子○○八十九年五月間,連續事先私 下指定予酉○○承作,並由酉○○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 廠商予子○○圈選核定,酉○○再向丁○○借用「大豪土木」的牌照,並使用 其家族所有「統翔公司」、「蒸盛公司」等牌照,標得前開工程;子○○以上 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戊○○之工程款總額共一千五百零二萬五千元。前揭 十六件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 工程,該十六件工程由酉○○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 大豪土木」之丁○○、「建興土木」之戌○○、「順聯公司」之宇○○等人協 商陪標,酉○○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六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 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酉○○之請求,並與酉○ ○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 式之合意,或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酉○○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或授 權酉○○代填標單上之投標金額,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 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酉○○順利標得上揭工程。(二)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四至六等三件以「正統水電行」名義 標得之工程、編號七以「永右水電行」名義得標之工程(前揭四件工程之工程 款總計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均是子○○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至八十八 年七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戊○○承作,並由戊○○分別提供附表所列 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戊○○再向巳○○借用「永 右水電行」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正統水電行」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子



○○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戊○○之工程款總額共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五 百元(上開四件工程,子○○並未向戊○○收受回扣款)。在前揭工程中,其 中編號五之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 工程,該件工程由戊○○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永右水電行」之巳○○ 、「泰和電氣行」之蔣日章等人協商陪標,戊○○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戊○○之請求,並與戊○○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授權戊○○代理領取並填寫標單後,交由 巳○○、蔣日章蓋章,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 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戊○○順利標得上揭工程。(三)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八至十八等十一件以「永盛公司」名 義標得之工程、編號十九至二二、二五、三○、三一、三三至三六、三八等十 二件以「宏奇原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九至五五等十七件以「宏聯土 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五九至六一等三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六二、六三等二件以「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二至二八 四等一一三件以「峻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七六、三七七等二件以 「震業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 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乙○○承作,並由乙○○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 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乙○○分別再向P○○借用「永盛 公司」的牌照、向丙○○借用「宏奇原公司」的牌照、向未○○借用「宏聯土 木」的牌照、向甲○○借用「和興土木」的牌照、向A○○借用「信宏土木」 的牌照、向李得宗借用「震業公司」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峻公司」之牌 照,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十至十二、十六至十八、二二、 二五、三○、三一、三三至三六、三八、四二至四六、四九至五五、六○至六 三、一九五至二二九、二五九至二七八、二八○至二八四等九十一件工程係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十一件工 程由乙○○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宏銓土木」之申○○ 、「宏聯土木」之未○○、「臺華公司」之O○○、「永盛公司」之P○○、 「懋鴻公司」之L○○、「建龍公司」之H○○、「和興土木」之甲○○、「 信宏土木」之A○○、「宏奇原公司」之丙○○、「保翔公司」之玄○○等人 協商陪標,並透過丙○○找「杰峰土木」之B○○協商陪標,乙○○向上開廠 商表示該九十一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 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乙○○之請求,並與乙○○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或依乙○○ 之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將標單交給乙○○自己填寫後再蓋章,再將標單投寄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乙○○順利標 得上揭工程。乙○○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七年臺東縣東 河鄉鄉長選舉期間,在東河鄉路邊,交付一百四十萬元之現款予子○○收受, 子○○於當選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後,即陸續指定工程予乙○○承作,並以前開 一百四十萬元扣抵八十七年度所指定工程之回扣款;乙○○另自八十八年初起



,連續在臺東縣東河鄉路邊,交付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不等之回扣款予子○○ 收受共六、七次,金額共二百五十萬元;再於八十九年總統大選前夕,在臺東 縣東河鄉路邊,交付九十萬元之工程回扣款予子○○收受;並於八十九年九、 十月間,在臺東縣東河鄉路邊,交付四十五萬元予子○○收受。總計子○○收 受乙○○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五百二十五萬元。(四)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二三、二四、二六至二九、三二、三 七等八件以「宏奇原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四九、一五○、一五二至 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一六一、一六四、一六八等十一件以「政富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止,連續 事先私下指定予I○○承作,並由I○○分別分別向丙○○借用「宏奇原公司 」的牌照、向壬○○借用「政富公司」的牌照,投標前開工程,並由丙○○、 壬○○等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I○○轉交子○○ 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二三、二四、三二、三 七、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一六一、一六四、一六八等十件工程均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件工程由I ○○與丙○○、壬○○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 廠商即「杰峰土木」之B○○、「和興土木」之甲○○等人協商陪標,並透過 乙○○找「宏聯土木」之未○○協商陪標,另由壬○○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 商即「建興土木」之戌○○、「瑞峰土木」之E○○等人協商陪標;丙○○乙○○、壬○○分別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工程是由I○○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I○○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丙○○乙○○ 、壬○○之請求,並與丙○○乙○○、壬○○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配合將投 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丙○○乙○○、壬○○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或依指示 填寫投標金額,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 價格之競爭,致I○○順利標得上揭工程。I○○得標後,基於概括犯意,於 每件工程施工完畢領到工程款後,除編號三七之工程因其預伴混凝土車翻覆未 給回扣款外,其餘十七件工程均交付工程款約一成之回扣款予子○○收受了七 萬一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六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七之工 程送了三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八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其 明細如下:編號二三之工程送了七萬三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四之工程送編號 二九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三二之工程送了四萬五千元之回扣 款、編號一四九之工程送了四萬六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之工程送了七萬 五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二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三之 工程送了四萬二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四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 編號一五五之工程送了七萬四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之工程送了九萬三千 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一之工程送了五萬六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四之工程 送了四萬六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八之工程送了五萬五千元之回扣款。前揭 回扣款金額總計九十四萬八千元,並由I○○親自逐筆款項以現款送到子○○ 位於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二鄰本部落三七號住處,交付予子○○不知情之配偶



收受後轉交子○○
(五)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五六至五八等三件以「和興土木」名 義得標之工程(該三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一百十七萬九千元),係子○○自八 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甲○○承作,並 由甲○○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 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甲○○之工程款總額共一百十七萬九千元 (上開三件工程,子○○並未向甲○○收受工程回扣款)。前揭三件工程,均 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工程,該三件工程 由甲○○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杰峰土木」之B○○ 、「眾觀土木」之癸○○等人協商陪標,甲○○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三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甲○○之請求,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甲○○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 ,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 致甲○○順利以「和興土木」之名義標得上揭三件工程。(六)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四至六七等四件以「建盛公司」名 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一○以「寅○○○」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一四至一 四八等三十五件以「建龍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六九、一七○等二件 以「盈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二八五至三六○、三七○等七十七件以 「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 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H○○承作,並由H○○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 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H○○再分別向黃○○借用「建盛 公司」的牌照、向K○○借用「盈盛公司」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建銓公司 」、「建龍公司」、「健銓公司」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 中編號六四至六七、一一○、一二一至一三三、一四一至一四八、一六九、一 七○、二九八至三一七、三二○、三二三、三三二至三六○、三七○等八十件 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 八十件工程由H○○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永盛公司」 之P○○、「峻公司」之乙○○、「宏聯土木」之未○○、「盈盛公司」之 K○○、「建盛公司」之黃○○、「宏奇原公司」之丙○○、「臺華公司」之 O○○、「宏銓土木」之申○○、「和興土木」之甲○○、「順聯公司」之宇 ○○等人協商陪標,H○○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八十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 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H○○之請 求,並與H○○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H○○填寫 之投標金額為高,或依H○○之意思填寫投標金額,或授權由H○○代理領取 並填寫標單後,交由廠商蓋章,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 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H○○順利標得上揭工程。H○○另基於交付 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七年臺東縣東河鄉鄉長選舉期間,交付七十 萬元之現款予子○○收受,再於子○○於當選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後至九十年一 月底止,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及子○○住處,連續交付多次工程回



扣款現款予子○○收受。總計子○○收受H○○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六 百萬元。
(七)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八至一○九、一一一、一一二等四 十四件以「寅○○○」名義得標之工程(上揭四十四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二千 六百零一萬二千元),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 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己○○承作,己○○再向H○○借用「建銓公司」之牌照, 並由H○○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己○○轉交子○ ○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己○○之 工程款總額共二千六百零一萬二千元。前揭四十四件工程,其中編號八五至九 四、九八、一○五至一○七、一一一、一一二等十六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六件工程由己○○與H ○○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H○○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順聯公司」 之宇○○、「和興土木」之甲○○等人協商陪標,並由己○○出面找附表所列 陪標廠商即「建龍公司」之H○○、「宏銓土木」之申○○等人協商陪標,H ○○、己○○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六件工程是由己○○承作,請配合陪標,將 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己○○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H○○己○○之 請求,並與H○○己○○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 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H○○己○○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 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己○○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八)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一三以「建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 程(上揭工程之工程款為七十六萬元),係子○○於八十七年二月間,事先私 下指定予戌○○承作,並由戌○○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 予子○○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戌 ○○之工程款總額共七十六萬元(上開工程,子○○並未向戌○○收受工程回 扣款)。前揭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 工程,該件工程由戌○○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政富公司」之壬○○、 「順聯公司」之宇○○等人協商陪標,戌○○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由其 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 戌○○(起訴書誤繕為甲○○)之請求,均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戌○ ○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 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戌○○順利以「建興土木」標得上揭工程。(九)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五一、一五七至一五九、一六二、 一六三、一六五至一六七等九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一 以「英竣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七一以「瑞鋒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 予壬○○承作,並由壬○○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 子○○圈選核定,壬○○再分別向C○○借用「英竣公司」的牌照、向E○○ 借用「瑞鋒土木」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政富公司」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 ;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一五七至一五九、一六二、一六三、一六五至一六



七、一七一、三七一等十件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 ,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一件工程由壬○○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 列陪標廠商即「建興土木」之戌○○、「聯升公司」之辛○○、「東一公司」 之D○○、「光成土木」之Q○○、「瑞鋒土木」之E○○、「順聯公司」之 宇○○等人協商陪標,壬○○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十一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 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壬○○之 請求,並與壬○○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依壬○○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授權壬 ○○自己填寫標單並蓋章後,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 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壬○○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壬○○另基於交付工 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八十九年底及九十年三、四月間,在臺東縣東河 鄉○○○村○路邊,連續交付二十萬元之工程回扣款二次予子○○收受。總計 子○○收受壬○○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四十萬元。三、嗣經包商乙○○H○○、壬○○、I○○等人向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前開交 付工程回扣款予子○○之犯行後,子○○為掩飾其收受工程回扣款之犯行,於九 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六時許,親自將先前向壬○○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款四 十萬元送回壬○○住處,當日壬○○因臺東縣東河鄉工程弊案被約談到案,而不 在住處,遂由其配偶亥○○代收,子○○再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晚間八、九時許, 再到壬○○住處,要求壬○○不得供出其交付四十萬元工程回扣款之犯行,嗣經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四十萬元回扣款。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關於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併案部分:一、丑○○(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成功鎮現任鎮長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八十七 年間競選連任迄今,負責督導綜理全鎮行政業務,對於成功鎮公所辦理指定比價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 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限,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二、緣自八十七年初起,迄九十年七月間止,丑○○明知成功鎮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 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 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 」之規定,凡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 理(即招標事項應在主管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告日以掛號郵 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由主辦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依規定登入 政府採購公報)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詎丑○○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 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 標之機會,由丑○○事先私下指定特定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所列之工程,並由被指定之特定陪標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 廠商予丑○○圈選核定,丑○○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



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指示 該公所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財政課課長、業務承辦人即建設課技士等人於該公 所建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呈請鎮長丑○ ○核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內定之參與圍標廠商於投標 時不為價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予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投標 及陪標;丑○○更藉此利用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 製作之「臺東縣成功鎮公所工程開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 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特定業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 包施作成功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成功鎮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 之正確性,且丑○○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茲將與本案當事人丙○○乙○○H○○未○○戊○○玄○○相關經過情形臚列於后:(一)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四三至四八等六件以「宏奇原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七四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八、一 一二、一一三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一、一七二等二件以 「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四二九至四四三等十五件以「峻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丑○○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 事先私下指定予乙○○承作,並由乙○○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 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定,再由乙○○丙○○借用「宏奇原公司」的牌 照、向申○○借用「健銓公司」之牌照、向甲○○借用「和興土木」之牌照、 向A○○借用「信宏土木」之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峻公司」之牌照,標得 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四五至四八、七四、一○八、一一二、一 一三、一七一、一七二、四三七至四四三等十七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七件工程由乙○○基於概括 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宏銓土木」之申○○(另案偵查起訴) 、「宏聯土木」之未○○、「和興土木」之甲○○、「信宏土木」之A○○、 「健銓公司」之申○○、「宏奇原公司」之丙○○、「保翔公司」之玄○○等 人協商陪標,乙○○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七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乙○○之請求,並與 乙○○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 議方式之合意,依乙○○之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將標單交給乙○○自己填寫 ,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乙○ ○順利標得上揭工程。乙○○於八十七年鎮長選舉期間,在成功鎮麒麟活動中 心外面,交付三十五萬元之現款予丑○○收受,丑○○於當選鎮長後,即陸續 指定上開工程予乙○○承作,並以前開三十五萬元扣抵前揭工程之回扣款。(二)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四二四至四二八等五件以「益昌水電 行」得標之工程(工程款共二百二十二萬一千元),係丑○○自八十七年一月 間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R○○(另案偵查起訴)承作 ,並由R○○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定; 丑○○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R○○之工程款總額共二百二十二萬一千



元。前開工程中,編號四二七、四二八等二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 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二件工程由R○○基於概括之犯意 ,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林峰水電行」之林玉秀(另案偵查起訴)、「 東建水電行」之趙霖昌(另案偵查起訴)、「正統水電行」之戊○○等人協商 陪標,R○○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二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 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R○○之請求,並與R○○基 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 合意,由R○○代理領取標單填寫完畢後,再由林玉秀、趙霖昌、戊○○等人 於標單上蓋章後,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 競爭,致R○○順利以「益昌水電行」之名義標得上揭二件工程。(三)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六二五以「新億建材行」名義得標之 工程,係丑○○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事先私下指定予辰○○承作,並由辰○○ 提供附表所列「新豐建材行」、「建芳建材行」二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 定,以標得前開工程;丑○○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辰○○之工程款為 四十八萬元(上開工程,丑○○並未向辰○○收受回扣款)。前開工程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工程,該件工程由辰○○ 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新豐建材行」之實際負責人、「建芳建材行」之 實際負責人H○○協商陪標,辰○○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 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辰○○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辰○ ○之請求,使辰○○順利以「新億建材行」之名義標得上開工程。參、關於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分:一、F○○(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長濱鄉現任鄉長(民國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 八十七年間競選連任迄今),負責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對於長濱鄉公所辦理 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 ,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限;王哲偉(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長濱 鄉公所秘書,負責輔佐鄉長F○○辦理工程發包事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
二、緣自八十七年初起,迄九十年五月間止,F○○與王哲偉二人明知臺東縣長濱鄉 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 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凡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 比價之方式辦理(即招標事項應在主管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 告日以掛號郵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由主辦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依規定登入政府採購公報。)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 。詎F○○、王哲偉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於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為規 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 ,將工程金額均定為低於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使其得以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 招標之機會,由F○○事先私下指定或由王哲偉代理事先指定特定營造商分別承 包如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所列之工程,並由王哲偉、F○○圈選其他二 家廠商陪標,渠等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



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再指示該公所不知 情之前任建設課課長曾家宏、現任建設課長陳金榮、現任財政課長張進林、鄉公 所業務承辦人即前建設課技士黃健、林春發、職代技士莊勝雄等人於該公所建 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呈請鄉長F○○核 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批定之參標廠商於投標時不為價 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予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投標及陪標; 並由王哲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臺東縣長濱鄉公 所工程開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 使特定業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長濱鄉公所發包之 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 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長濱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之正確性,F○○、王哲 二人並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茲將與本案當事人丙○○H○○相關 經過情形臚列於后:
(一)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至四等四件「永達土木包工業」(下簡稱 「永達土木」)得標之工程、編號五「全州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全州公 司」)得標之工程、編號二五二至二六三等十二件「利嘉營造有限公司」(下 簡稱「利嘉公司」)得標之工程、編號二六四至三三○等六十七件「統翔公司 」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三一至三四八等十八件「蒸盛公司」得標之工程、編號 三七一至三七三等三件「堃誠公司」得標之工程,是F○○自八十七年四月間 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酉○○承作,並由F○○分別圈選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堃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