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9年度,300號
PCDM,99,交易,300,201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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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 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四、茲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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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調偵字第315號
被 告 丙○○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8巷1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8年5月5日上午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ALE-737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縣土城市○○路堤外機車引道往三 峽方向行使,迨於同日上午7時30分許,行經臺北縣土城市 ○○路大黑松小倆口堤外機車引道口時,本應注意機、汽車 在劃有禁止跨越之雙黃線路段,不得超車及跨越雙黃線,而 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跨越 雙黃線行駛入對向車道時,適許凱斯騎乘BVC-616普通重型 機車,甲○○騎乘車號073-CHJ號普通重型機車跟隨許凱斯 之後,同沿前開機車引道往板橋方向行駛,許凱斯因閃避不 及而與丙○○所騎乘之車輛發生擦撞倒地後,甲○○亦隨之 追撞,致甲○○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之傷 害。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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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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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丙○○於警詢之供│有於上揭時地逆向行駛於該│
│ │述 │處並與案外人許凱斯發生擦│
│ │ │撞之事實。 │
├──┼──────────┼────────────┤
│二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全部犯罪事實 │
│ │之指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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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
│ │書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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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全部犯罪事實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 │
│ │、㈡及現場照片2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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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違│
│ │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規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
│ │意見書1份 │道,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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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檢察官 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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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