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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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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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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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周山鍾 │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1月31日 │11,000元 │0000000 │ │
│ │ │行和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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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利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和│99年1月31日 │23,450元 │DD 0000000 │ │
│ │限公司柯秋佃 │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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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春祥 │華南商業銀行和│99年2月6日 │7,795元 │DD 0000000 │ │
│ │ │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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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正益塑膠工廠周│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1月31日 │12,760元 │AW 0000000 │ │
│ │沐 │行和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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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黃呈祥 │有限責任彰化第│99年2月11日 │14,500元 │NA 0000000 │ │
│ │ │一信用合作社和│ │ │ │ │
│ │ │美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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