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99年度,5號
CHDV,99,選,5,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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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正雄律師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舉行九十八年縣市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之彰化縣福興鄉鄉長選舉之當選無效。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各款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 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 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觀該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 可明。查被告為九十八年縣市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之彰 化縣福興鄉鄉長候選人,於民國98年12月5日進行投開票, 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8年12月11日以彰選一字第09812504 34號公告被告當選為彰化縣福興鄉第16屆鄉長。原告以被告 涉有選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於99年1月5日提 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佐,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屬適法,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情事者,檢 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 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民國98年12月5 日舉辦第 16屆鄉鎮市長選舉,被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 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經彰化縣選舉委員 會於98年12月11日公告當選彰化縣福興鄉鄉長。 ㈡被告為彰化縣福興鄉第16屆鄉長選舉登記第1 號候選人,訴 外人許國忠則為彰化縣福興鄉番婆村村長,同時亦為被告競



選服務團隊重要幹部,訴外人張東嶽、陳明發、張善利、陳 忠樹及許金水則為彰化縣福興鄉番婆村村民,訴外人梁益瑞 則為前番婆村村民,均係被告之支持者。詎被告為求能順利 當選,竟由許國忠、張東嶽、陳明發、張善利、陳忠樹、許 金水及梁益瑞等人向彰化縣福興鄉番婆村村民為下列行賄買 票行為:⒈訴外人梁益瑞於98年11月下旬某日,在彰化縣福 興鄉○○路旁縣議員候選人陳益昌競選總部,向訴外人許金 水囑稱:「到時有人拿錢來就處理一下,沒錢就算了」等語 ,隨即於98年12月2 日下午3 時許,委由真實姓名不詳之成 年男子,前往訴外人許金水位在彰化縣福興鄉○○村○○路 394 巷32號住處,將現金新臺幣(下同)24,000元交付與訴 外人許金水,並告知訴外人許金水以1 票1,000 元之代價, 為被告行賄選民,訴外人許金水收受後,即自98年12月3 日 上午7 、8 時許起,迄至同日中午12時許止,前往訴外人許 文雄等人農田或住處,依照各戶具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人數, 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交付賄款與訴外人許文雄等人,並 要求訴外人許文雄等人及其家人於98年12月5 日投票日,投 票支持被告(詳如附表一)。⒉訴外人許國忠亦於98年12月 1 日中午,先前往訴外人陳明發位在彰化縣福興鄉○○村○ ○路○ 段385 號住處,告知訴外人陳明發將另派人發送行賄 款項,要求訴外人陳明發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為被告行賄 選民,並於翌日(2 日)中午時分,委由某真實姓名不詳之 成年男子,將31,000元交付與訴外人陳明發,訴外人陳明發 隨即於同日晚間,在彰化縣福興鄉番婆村玄鎮宮,告知訴外 人陳忠樹以每票1,000 元代價為被告買票,並於98年12月3 日上午9 時許,前往訴外人陳忠樹位在彰化縣福興鄉○○村 ○○路○ 段206 巷22號住處,交付現金31,000元與訴外人陳 忠樹(包含陳忠樹戶內5 票),訴外人陳忠樹收受上開行賄 款項後,隨即於同日上午10時許開始,迄至同日中午12時許 間,前往訴外人番婆村村民陳秀霞等人住處,依照各戶具有 投票權人數,交付賄款與訴外人陳秀霞等人,並要求訴外人 陳秀霞等人及其家人於98年12月5 日投票日,投票支持被告 (詳見附表二)。⒊訴外人張東嶽亦於98年12月3 日上午7 時許,前往訴外人張善利位在彰化縣福興鄉○○村○○街34 號住處,將另外抄寫之行賄名冊及現金97,000元交付與訴外 人張善利(含張善利戶內及母親張王正1 票,合計6 票), 要求訴外人張善利及其母親張王正與其他家人於98年12月5 日投票日,投票支持被告,並委由訴外人張善利以每票 1,000 元之代價,以所餘款項為被告對選民行賄買票,訴外 人張善利收受後,隨即依據前開計畫,於同日上午7 時許起



,至同日下午8 時許止,前往訴外人徐志鏗等人位在彰化縣 福興鄉番婆村住處或田地,交付不等之賄款與訴外人徐志鏗 等人,要求訴外人徐志鏗等及其家人於98年12月5 日投票日 ,投票支持被告(詳如附表三),並以同一價格,向其他番 婆村8 、9 鄰等村民買票行賄(含張善利、張王正戶內6 票 ,及附表三所示人員,合計97票),要求該等村民及其家人 於98年12月5 日投票日,投票支持被告。⒋訴外人許國忠又 於不詳時間,委由真實姓名不詳,年紀約60歲之某男子,於 98年12月3 日上午9 時許,前往訴外人陳美玲即許萬傳之妻 位於彰化縣福興鄉○○村○○鄰○○街38-60 號住處,以每票 1,000 元之代價,要求訴外人陳美玲及其戶內具有投票權之 家人,於98年12月5 日投票日,投票支持被告,而交付行賄 款項4,000 元。⒌嗣為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鹿港分局、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 隊第四組於98年12月3 日上午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所核 發之搜索票前往許國忠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訴外人許國忠 車輛上扣得訴外人許國忠手寫之行賄選民名冊1 份、筆記本 1 本,因而循線查獲,訴外人陳忠樹及選民並陸續繳回賄款 合計48,000元。
㈢本件訴外人許國忠於偵訊時表示其與被告熟識,且於本次鄉 長選舉協助被告競選,而訴外人陳明發坦認訴外人許國忠提 供金錢要求其為被告行賄選民,訴外人張東嶽於偵訊時坦認 為被告行賄選民,訴外人張善利、陳忠樹許金水亦均承認 為被告行賄買票,訴外人許金水並結證稱行賄資金來源係出 於訴外人梁益瑞,可知本次福興鄉鄉長選舉,訴外人許國忠 等人,確為被告行賄集團成員。且觀諸本院98年度選訴字第 10號刑事判決事實欄所載「許國忠彰化縣福興鄉番婆村村 長,其與彰化縣福興鄉第16屆鄉長候選人丁○○交情甚篤, 其為使丁○○順利當選,於福興鄉第16屆鄉長選舉期間,擔 任丁○○競選團隊重要幹部,協助競選並代向選民尋求支持 」等詞,足見本院刑事庭亦認定訴外人許國忠確為被告丁○ ○之重要競選幹部。被告雖於偵訊時辯稱其未曾拜託訴外人 許國忠、張東嶽、陳明發行賄選民,惟觀之被告丁○○於98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9分56秒許,與000000000 號使用者通 訊監察譯文,其明顯與該地面電話持用者有尋求支持,允諾 當選後為土地公廟「加裝鐵皮屋」之對話,更明白提醒該地 面電話使用者:「電話不能談那個!選舉前不能談。」等語 ;且其於98年11月18日上午8 時54分35分許,與000000000 地面電話使用者通話時,於該電話使用者表明:「我們那個 『大電柱』早上約9 點半,要來廟裡那邊講啦!」、「你就



要來得及!看能不能那個錢趕快補出來,我們這個要花錢才 可以用!」等語時,明確答應:「好好好。」等語。衡諸常 理,倘被告主觀上無行賄選民之意思,其應當下表示不可為 違法之事,並予以回絕對方之要求始屬正辦,其竟捨此不為 ,反而於通話時表示「電話不能談那個!選舉前不能談。」 等語,試問倘非有涉及違法行賄之情事,何以未能於電話中 詳談?可知被告確有以不正方法行賄選民之意思,應甚明確 。則被告辯以其並未答應為土地公廟加蓋鐵皮屋一事云云, 當非可採。參以訴外人許國忠於偵查中供稱:「(問 :丁○ ○在競選期間是否有尋求你的支持?)有 。因為丁○○在擔 任議員時,很支持我拜託的基層建設經費,所以他本次出來 競選福興鄉鄉長有拜託我支持,我也應允他。我並有代替丁 ○○向番婆村的村民拜票尋求支持。」、「 (問:另外扣案 的洗手皂及真相新聞,都是丁○○請你幫為代發的嗎?)是 丁○○來村里拜票的時候放在我這裡。」、「 ( 問 :本次 選舉有無幫丁○○鄉長助選?)有 。」、「 (問:為何上面 所有因為本件被檢察官認為是樁腳的人都在上面?)因 為丁 ○○在番婆村名聲很好,得票率希望能有八、九成,丁○○ 說希望有6 成,我跟他說希望目標可以達到有七、八成。」 、「 (問:張東嶽有無跟你一起幫丁○○助選?) 我想這是 他個人幫丁○○拉票,我是拜託張東嶽幫丁○○拉票。」, 且訴外人陳明發於偵查中復供稱:「 (問:丁○○許國忠 交情?)選 前1 、2 個月前許國忠曾帶丁○○來拜託我幫他 ,意思是說要我投給他,不是要賄選。」,由訴外人許國忠 、陳明發前開證述內容觀之,足認被告丁○○曾尋求訴外人 許國忠支持,訴外人許國忠並有為被告丁○○助選拉票,及 被告與訴外人許國忠2 人間有共同商討選情、估票等情非虛 ,參以由被告撥打予訴外人許國忠之通話第1 通:「 (被告 :今晚我看認識的都叫出來鬥走(台語,意指助選拉票), 人家說我沒樁怎贏)、(許國忠:傳都那些)、(被告:阿 碼是…)、(許國忠:好啦)」 、第2 通:「(被告:你在 那一攤?)、(許國忠:我在『正港』的)、(被告:那我 不就從『正港』先來)、(許國忠:好好好)、(被告:阿 『立德』勒)、(許國忠:『立德』就我這邊結束再去)、 (被告:好)」。及觀諸由訴外人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通話 第1 通:「(許國忠:你現在有空嗎?) 、(被告:我4 點 10分要回去服務處,有人要找我)、(許國忠:要找多久, 因為『賴以雄』要找你去『施雨伸』那邊)、(被告:『施 雨伸』?) 、(許國忠:嘿嘿,他是說工廠裡面一些帶你去 跟他們安ㄋㄟ)、(被告:好阿,看幾點要去阿)、(許國



忠:現在就是你幾點有空)、(被告:不然我們4 點半從我 服務處出發)、(許國忠:4 點半從服務處)、(被告:對 )、 (許國忠:好,那我4 點半去找你)、(被告:來服務 處找我)、(許國忠:好好好)」、第3 通:「(許國忠: 阿你知道施雨伸那邊在哪裡,施雨伸在哪裡)、(被告:我 知道)、(許國忠:不然去那裡等你)、(被告:好)、( 許國忠:去那裡等你)、(被告:好好)」、第4 通:「( 許國忠:議員! 我請教一下,在『大崙』之前『文福』蓋的 那邊,有1 排、2 排透天樓房有沒有,你是不是曾經去過喔 ?)、(被告:曾經!)、(許國忠:你去一趟而已喔!) 、(被告:嗯)、(許國忠:裡面那邊,你有沒有人幫你安 排?)、(被告:沒有ㄟ,怎樣?你在哪裡?)、(許國忠 :我在…現在我已經回來喔,那邊有兩排房子有沒有?)、 (被告:我過去再找你!)、(許國忠:好好好)」、第6 通:「(許國忠:議員嗎?) 、(被告:對)、(許國忠: 我請教一下,你說明晚要來番婆村走對吧)、(被告:嘿) 、(許國忠:那下雨要走嗎?) 、(被告:如果下雨就不走 )、(許國忠:像安ㄋㄟ這種天氣?)、(被告:晚上如果 像這樣可能就不走)、(許國忠:齁,我沒通知我才在…看 今天這情形才來看天氣怎樣,先跟他們連絡明天看怎樣再講 )、(被告:好啦好啦)、(許國忠:齁)、(被告:不然 下雨走也沒關係啦)、(許國忠:下雨走也沒關係嗎?)、 (被告:對啦)、(許國忠:那就是一直要走就對了)、( 被告:不然現在時間就到了)、(許國忠:好啦好啦)」、 第9 通:「(許國忠:禮淞,你知道明晚…要娶媳婦)、( 被告:知道)、(許國忠:明天下午在豪城『東林』在…) 、(被告:明天下午怎樣?)、(許國忠:在豪城一個訂婚 請的,在豪城辦在豪城你知道嗎?)、(被告:我不知道) 、(許國忠:齁,再來)、(被告:嘿,你在家裡嗎?)、 (許國忠:嘿,我是要出去,怎樣,沒關係,你今晚要來嗎 ?)、(被告:今晚,今晚我也會去)、(許國忠:你要來 一下,因為『三生』在…,聽說你都沒去)、(被告:誰阿 ?)、(許國忠:『三生』啦)、(被告:齁,好啦)、( 許國忠:……在參加『屁小』那邊,『屁小』那邊,『屁小 』這邊你要…好好走一下)、(被告:好啦)、(許國忠: 齁)、(被告:阿你)、(許國忠:怎樣你講)、(被告: 你說豪城明天下午12點嗎?)、(許國忠:明天下午對,明 天下午)、(被告:你會去嗎?)、(許國忠:我會啦我會 去)、(被告:好好好)」、第13通:「(許國忠:淞耶, 跟你說『屁小』打給我)、(被告:嘿)、(許國忠:他說



你如果8 點初來,他會叫很多人來)、(被告:好好)」、 第18通:「(許國忠:我們在豪城)、(被告:開始了嗎? )、 (許國忠:開始了,開始了)、(被告:好)」、第 19 通 :「 (許國忠:你有要來嗎)、 (被告:再5分鐘 就到)、(許國忠:再5 分鐘,那我知道)」、第20通:「 (許國忠:你不是跟『福火』說早上要來)、(被告:ㄏㄧ ㄡ,我忘記了)、(許國忠:忘記了,挖ㄅㄧㄤˋ囉,你現 在在哪裡)、(被告:我現在在橋頭村)、(許國忠:你有 辦法來嗎?)、(被告:…晚一點)、 (許國忠:晚點,你 不是啦,他說你跟他約幾點以前要來,沒來在等你)、(被 告:好阿好阿)、(許國忠:你一定要再找時間,………, 你來時我跟你說,他的手機你知道嗎?)、(被告:我知道 ,我去工廠找他就好了)、(許國忠:工廠找他沒錯,但是 搞不好他出去,…,0000000000)、(被告:好好)」、第 21通:「(許國忠:我跟你說)、(被告:嘿)、(許國忠 :我從『福火』那邊離開)、(被告:嘿)、(許國忠:他 找你的意思我先講給你聽)、(被告:嘿)、(許國忠:昨 天算『阿信』算全鄉○○○○○道嗎)、(被告:嘿)、( 許國忠:他就是說我們麥厝這邊)、(被告:嘿)、(許國 忠:他們都去芳苑那邊朋友來這釘的很密)、(被告:嘿) 、(許國忠:他意思是說親戚督親戚,他的意思是你來)、 (被告:嘿)、(許國忠:他要跟你說的意思就是說怎樣你 知道嗎,說他要把哪幾個親戚,你那邊的親戚他都要點給你 ,叫他來找他,他要帶他,不用再帶他去啦)、(被告:好 阿好)、(許國忠:所以說你一定要來找他一下,因為他昨 天看人家在放炮,說樁腳那邊那個芳苑那邊,包括芳苑的人 也來叫他幫忙你知道嗎)、(被告:嘿)、(許國忠:我是 緊張啦,你就來跟他講一下,他跟你講一下,你再跟你那些 親戚講,來找『福火』,『福火』親戚釘親戚才有辦法固起 來…好不好?)、(被告:好)、(許國忠:一定要,好) 」、第22通:「 (許國忠:禮淞,我跟你說)、(被告: 嘿)、(許國忠:……做平安,下午你有時間去走走嗎?) 、 (被告:好阿,幾點?)、(許國忠:我看你差不多2 點多,2 、3 點來,因為我覺得是這樣,好嗎?)、(被告 :好阿好)、(許國忠:阿你在忙什麼?)、(被告:沒阿 你在哪?)、(許國忠:我在『文正』這裡)、(被告:齁 ,我在秀水)、(許國忠:你在秀水,那我跟你說,『李宗 盛』要跟你說你何時,『李宗盛』是說,不然不要,現在電 話中不要講,遇到再講)、(被告:好好好)」、第26通: 「(許國忠:今晚這2 攤你要去嗎?)、(被告:呵)、(



許國忠:有喔)、(被告:對,你有要去嗎?)、(許國忠 :有阿,我一定要去,不然這樣好嗎,你、我們可以先從那 你知道嗎,先從『雙生』他老爸那裏去好嗎?)、………( 許國忠:你要去再跟我說,我在一起配合你,來會合你好嗎 ?)、(被告:好阿)………」、第27通:「(許國忠:你 何時要過來?)、(被告:我等下過去)、(許國忠:你過 我會同你來去)、(被告:好好)」、第33通:「(許國忠 :議員,我跟你說)、(被告:嘿)、(許國忠:今天福興 國中校慶你知道嗎)、(被告:我知道)、(許國忠:紅樓 你知道?)、(被告:嘿)、(許國忠:好好…)」、第37 通:「(被告:等下再打給你)、(許國忠:那個『文馬』 今天出山你知道嗎)、(被告:知道)、(許國忠:你要去 嗎)、(被告:去了)」、第39通:「(被告:喂)、(許 國忠:議員,我想你請教一下,我一直忘記,我很忙,我們 在彰鹿路我們『大興』對面的『高正傑』呴?)、(被告: 我已去過了)、(許國忠:你去過了?不好意思,好!)、 (被告:我去過了)、(許國忠:喔!好!謝謝!)」。再 參以99年4 月29日庭呈之訴外人梁益瑞撥打予丁○○之通話 第2 通:「(梁益瑞:議員,那個鄉長喔)、(被告:那邊 ?)、(梁益瑞:我『阿瑞』,我現在跟國忠,國忠在開車 ,我坐在他車內,你明早6 點半要來『龍星宮』,『龍星宮 』國忠說忘記跟你吩咐的樣子,多一點人過來,他那個要做 平安,今晚辦百多桌在那裡)、(被告:好阿好阿)、(梁 益瑞:在拜阿在拜阿在拜阿,你跟國忠講一下,他剛好紅燈 停下,你跟他講一下)、(國忠:我跟你說)、(被告:嘿 )、(國忠:這就是進出的人就是明早轉桌(台語)啦)、 (被告:6點半喔)、(國忠:你如果假設要走也沒關係, 但是你就是怎樣你知道,來去…,門那邊有沒有,你就2、3 個,你裡面『哇蝦次』(台語,意指打招呼),多一點沒關 係,我怕現在太晚,我難道沒跟你說嗎?)、(被告:有, 明天早上就對了)、(國忠:嘿,一定要來,因為我跟你說 全『ㄟ宗欉』(台語,應係指地名)每戶都到)、(被告: 好啦好啦)、(國忠:因為我…越多越好,我跟你說就是這 樣,…你就來一下…)、(被告:好好好)、(國忠:好, 謝謝)、(被告:好)」,由上述通話內容綜合觀之,足見 被告確有透過訴外人許國忠安排跑攤行程、拜訪樁腳及動員 人力拜票等選舉事務,而倘若訴外人許國忠非被告之重要競 選幹部,何以被告與訴外人許國忠之間會多次討論跑攤之行 程、研商如何開拓票源、甚且被告何以會委以訴外人許國忠 動員人力拜票之重任?凡此種種,在在彰顯訴外人許國忠



為被告在番婆村之重要競選幹部。且參以訴外人許國忠時常 於通話中提醒被告參與番婆村內各婚喪喜慶、廟會活動場合 ,其目的不外乎藉由此等公開之場合增加被告之曝光率及支 持度,加深選民之印象。此外,由通話內容亦可知訴外人許 國忠於選舉期間時常配合被告出席各婚喪喜慶、廟會活動場 合,而此等舉措無非係冀望藉由訴外人許國忠於公開場合之 陪同,向彰化縣福興鄉之選民表明番婆村村長許國忠係被告 之支持者,進而將訴外人許國忠之政治人脈為己所用,使訴 外人許國忠之支持者於彰化縣福興鄉鄉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被 告,此種透過訴外人許國忠公開表態支持被告進而吸收選票 之選舉策略由訴外人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通話第17通:「( 許國忠:你昨天來『富貴』昨天去彰化,他現在在這裡,你 要跟他講一下)、(被告:好好)、(許國忠:來來)、( 富貴:嗨)、(被告:董耶阿)、(富貴:嘿嘿鄉長)、( 被告:專程要去一下你剛好不在)、(富貴:拍謝,我們今 晚在『鳳屏』那裏應該也會見面)、(被告:今晚要跑那麼 多攤勒)、(富貴:不要緊,我有跟村長,他說他公開挺你 ,那樣沒問題啦)、(被告:好好)、(富貴:村長以往也 很照顧)、(被告:員工再講一下)、(富貴:我就鳳師好 朋友那些,我就我會用的,我會用的啦)、(被告:好好, 拜託,1 號啦,1 號啦)、(富貴:好阿好阿,有阿有阿, 我昨晚有看到宣傳車)、(被告:好好,謝謝)」,以及訴 外人許國忠於報章文宣上公開為被告競選背書等情,亦可見 一斑,是故訴外人許國忠顯係被告所選任認可之競選團隊幹 部、助選人員,且被告亦容認訴外人許國忠為其從事拜票等 競選工作,則訴外人許國忠即屬被告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服 勞務之人,從而訴外人許國忠之行為,即為被告之機關或手 足之延伸,而屬被告自己之行為,亦堪認定。再觀之訴外人 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通話第34通:「(許國忠:議員,你在 那?)、(被告:外面,你在那?)、(許國忠:沒,不要 緊,我現在在『昆定』他家,因為我就是我…,一些那個海 報有沒有,還有沒有剩?)、(被告:有)、(許國忠:有 喔,你番婆村沒分你知不知道)、(被告:番婆村用寄的阿 )、(許國忠:用寄的就沒人收到阿)、(被告:寄了啦) 、(許國忠:沒啦,沒收到,目前我還沒有收到)、(被告 :你在那)、(許國忠:我現在在番婆村『昆定』這裡)、 (被告:在那)、(許國忠:打鐵后)、(被告:在那)、 (許國忠:我現在在番婆村『昆定』『許昆丁』這裡)、( 被告:他家怎麼走我忘記了)、(許國忠:在那個埔耶坐公 園那)、(被告:齁好)、(許國忠:你來你打給我,這公



園你幫我們爭取的公園這個地方)、(被告:好啦好啦)」 ,由此通話內容可知,訴外人許國忠於撥打電話予被告之前 已知悉被告有製作競選文宣海報,而因留意到番婆村村民未 收到被告之競選文宣,乃致電向被告表示番婆村沒人收到被 告之競選文宣,並向被告詢問有無競選文宣可以提供發放, 渠等2 人並為此文宣發放事宜相約碰面,可見訴外人許國忠 有為被告留意番婆村之競選事務運作情形,並隨時向被告回 報番婆村現況之舉,況且倘若訴外人許國忠非被告在番婆村 之重要競選幹部及助選人員,被告大可指示他人去處理番婆 村文宣發放事宜即可,而非親自與訴外人許國忠相約見面以 解決競選文宣發放問題,足徵訴外人許國忠確係被告在番婆 村之重要競選幹部。再者,觀之訴外人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 通話第35通:「(許國忠:你在那)、(被告:我現在到橋 頭造勢)、(許國忠:橋頭在造勢喔)、(被告:我現在在 造勢阿)、(許國忠:好安ㄋㄟ我知道)、(被告:叫番婆 村2個放砲的)、(許國忠:放炮,哈哈哈,好啦,你沒講 我也)、(被告:等下就到等下就到)、(許國忠:你要到 了砲ㄚ也來不及)、(被告:再半小時)、(許國忠:好啦 好啦)」,由此通話內容可知被告將番婆村燃放鞭炮之事交 代訴外人許國忠辦理,且訴外人許國忠亦有應允處理,雖被 告辯稱訴外人許國忠未隨車拜票,並不知悉被告競選造勢活 動等詞,而謂訴外人許國忠非被告競選幹部云云,惟現今選 戰動員投入之人力物力原即甚為龐大,各候選人為統籌選戰 之進行,無不為此目的成立專責之競選團隊全力以赴,而競 選團隊組織分層各司其責原即平常,每位競選幹部、助選人 員各有各自負責之區域及選舉事務,若要求每位被告競選團 隊之幹部、助選人員需對被告競選行程完全掌握並予參與, 實強人所難。且被告要求訴外人許國忠於番婆村找人燃放鞭 炮拉抬被告之競選聲勢,訴外人許國忠亦有應允處理,是故 訴外人許國忠顯係被告所選任認可之競選團隊幹部及助選人 員,且被告亦容認訴外人許國忠為其從事競選工作,益徵訴 外人許國忠即屬被告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服勞務之人,從而 訴外人許國忠之行為,即為被告之機關或手足之延伸,而屬 被告自己之行為,應堪認定。綜上,由前述貴院98年度選訴 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為認定,訴外人許國忠、陳明發之供述 內容,被告與訴外人許國忠之通聯次數、通話內容,訴外人 許國忠為被告競選背書之報章文宣及自訴外人許國忠住處查 扣之洗手皂(丁○○宣傳品)12盒及福興真相新聞報導14份 等情綜合觀之,訴外人許國忠確為被告之重要競選幹部及助 選人員,至為灼然。從而,被告已有因訴外人許國忠為其服



勞務,而受有利益,應無疑義。
㈣又被告另於98年10月19日下午1 時2 分12秒、同日下午4 時 40分11秒、同日下午4 時58分35秒許,與訴外人劉桂林(00 00000000)通話時,當訴外人劉桂林告知將在福興鄉麥厝村 為其安插樁腳時,欣然答應,並於同日下午4 時58分許,與 訴外人劉桂林會面,而依據訴外人劉桂林於同日下午3 時28 分28秒與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持用者通話內容,訴外人 劉桂林與被告所商談者,確係安插樁腳無誤。其中被告於98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2 分12秒,與訴外人劉桂林(00000000 00)通話時,訴外人劉桂林於通話中表明:「你明天中午有 空嗎?沒有啦,我一些…那個…電話中…你不知道有沒有被 錄音沒有,不好意思說啦」、「我要跟你說一個…」等語時 ,被告分別回應:「好阿,那去…」、「你是要叫我去他那 裡喔?下午四、五點。」等語,而常人間之通話,若未涉及 違法之事,應不致語意曖昧不明,且顯露處處提防之意,更 為甚者,乃在於縱使訴外人劉桂林於通話中語意曖昧,處處 提防,被告亦能馬上意會訴外人劉桂林所欲表達之意思並能 適時予以回應,堪認被告與訴外人劉桂林間就安插樁腳一事 有相當之默契,方能以寥寥數語互相傳達意思,且渠等所談 論者應係安插樁腳一事,試問倘非渠等通話內容有涉及違法 行賄、安插樁腳之情事,何以訴外人劉桂林通話時語意曖昧 ,又擔心遭執法機關錄音?可知被告確有透過訴外人劉桂林 安排樁腳之舉,被告辯以該通話內容僅係訴外人劉桂林為安 排介紹朋友云云,尚未足採。另被告與00 00000000 門號行 動電話持用者於98年11月19日上午8 時47分8 秒許通話時, 於該門號持用者表示已就「東勢厝」某塑膠公司部分安排完 畢後,答應前往處理,益徵被告有透過各方人士,廣泛安排 樁腳之舉。
㈤從98年8 月、9 月、10月、11月各月間被告與訴外人許國忠 之通聯記錄,可知98年8 月間由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通話數 為10通,由被告撥打予許國忠之通話數為7 通。98年9 月間 由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通話數為27通,由被告撥打予許國忠 之通話數為2 通。98年10月間由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通話數 為27通,由被告撥打予許國忠之通話數為6 通。98年11月間 由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通話數為46通,由被告撥打予許國忠 之通話數為10通,由渠等各月間之通話情形觀之,足見訴外 人許國忠與被告間之聯絡,乃係越接近98年12月5 日選舉投 票日,渠等間聯繫之情形越為緊密,由兩人之通訊監察譯文 及雙向通聯紀錄,訴外人許國忠不僅平時與被告有緊密聯繫 ,在98年10月1 日至12月7 日間,通話高達75通,且於98



年11月12日下午8 時10分44秒許,更透過電話與被告討論「 大崙」地區競選事宜,通話內容中訴外人許國忠並表示:「 裡面那邊,你有沒有人幫你安排?」等語,顯與選民服務之 議題無關,則被告辯以其常以電話與番婆村村長許國忠聯繫 選民服務與地方事務事宜,乃單純關心地方活動與選民服務 ,與鄉長選舉無關云云亦難採信。訴外人許國忠身為福興鄉 番婆村村長之身分,且於本署偵訊時供稱有為被告助選等語 ,足認許國忠確為被告之重要競選幹部,此由被告自98年8 月至12月間與訴外人許國忠劉桂林梁益瑞及00-0000000 、00-000 0000 號電話使用者間密切之通聯紀錄可知,被告 於上開期間撥打電話予訴外人許國忠之次數為25 次 ;訴外 人許國忠撥打予被告之次數為112 次,被告於上開期間撥打 電話予訴外人劉桂林之次數為1 次;訴外人劉桂林撥打予被 告之次數為3 次,被告於上開期間撥打電話予訴外人梁益瑞 之次數為1 次;訴外人梁益瑞撥打予被告之次數為2 次,被 告於上開期間無撥打電話予00-0000000號電話使用者之紀錄 ;00-0000000號電話使用者撥打予被告之次數為1次 ,被告 於上開期間無撥打電話予00-0000000號電話使用者之紀錄; 00-0000000號電話使用者撥打予被告之次數為2 次,渠等間 之通聯日期通聯紀錄亦證。而本件訴外人許國忠所涉行賄刑 事犯罪,乃係循線在訴外人許國忠處搜索扣得行賄名冊1 份 ,再依據該名冊向下清查受賄樁腳、選民,因而破獲。且其 中訴外人張東嶽、陳明發、張善利、陳忠樹許金水行賄對 象及票數,均與訴外人許國忠上開行賄名冊所載相符。可知 訴外人張東嶽、梁益瑞、陳明發、張善利、陳忠樹許金水 等人,確係受訴外人許國忠指揮,而上承被告之意行賄選民 。訴外人許國忠即番婆村村長與被告互動密切,訴外人許國 忠並曾在報章文宣上為被告競選背書,指摘競選對手之不是 ,再參以通訊監察期間被告與許國忠之通話譯文所示,不難 發見訴外人許國忠就「下雨天是否要動員拉票」、「番婆村 海報尚未發放」、「是否與被告一同會合跑攤」、「何人對 外表態不要支持被告」、「交代被告一定要拜訪樁腳」、「 詢問被告是否針對對手之夾報反擊」等如此細節之事都會與 被告通話討論商量,顯見被告與訴外人許國忠間常有共同跑 攤、綁樁、拜票、共商選戰策略等舉措,復觀諸扣案之洗手 皂(丁○○宣傳品)12盒及福興真相新聞報導14份亦係被告 拜票時置放於訴外人許國忠住處等情,若謂訴外人許國忠非 被告重要競選幹部,實難信服,再按村長一職,於地方上為 具有一定重要份量者,依國內之競選生態,其於各種選舉期 間,莫不為各方候選人欲收為其重要之樁腳幹部,而競相拉



隴炙手可熱之對象,目的不外冀望透過其對村民之影響力, 而能帶動其村民之一體支持,再就村長而言,亦可廣增其政 治資源,利於其日後之從事政治活動,兩蒙其利而為「政治 共生結構」,已為國內目前競選之常態,且是市井皆知之事 。本件被告前曾任彰化縣議會議員,並非第一次參政,其對 於地方及政治參選之運作,豈有不知此生態之理,是依一般 社會常情,訴外人許國忠之為被告賄選,彼此當是心知肚明 ,依經驗法則,被告如非授意為之,訴外人許國忠何須干冒 賄選而被取締致遭刑責之理,從而,被告如謂對訴外人許國 忠等人之賄選行為毫無所悉,與常情不符。按選舉若選擇採 取賄選之不正手段,面對刑事追訴及當選無效訴訟之風險甚 高,候選人及競選幹部當均有充分之認知,且選舉之成本和 當選之利益,均由候選人支出與享受,故是否採取賄選策略 ,與候選人之政治前途息息相關,按照經驗法則,只有候選 人始能依照其對選情之評估作決定,至於其他之輔選幹部等 ,僅係候選人聘請,輔佐競選事務之人,主要任務在於提供 意見,依候選人之指示執行輔選、拉票工作,如貿然行賄, 不僅自身可涉及刑責,且影響選民對候選人之評價,甚至不 利選舉結果,是其既無資格,也無動機和必要,在不經候選 人同意之下,即自行出錢行賄選民。再者,現今選戰動員投 入之人力物力原即甚為龐大,各候選人為統籌選戰之進行, 無不為此目的成立專責之競選團隊全力以赴,其組織分層各 司其責原即平常,且該團隊之重要幹部在為候選人贏得勝選 之目標下乃由之授權、監督從事選舉之各相關事務,其等與 各候選人原即形成緊密之共同體,單由候選人獨力參與、規 劃全局之狀況於現今選戰已屬無法想像,是依大型選戰莫不 以競選團隊指揮作戰之模式並動員周遭可觀之事務性輔助人 力觀之,選罷法第103 條所稱「當選人」之範圍如僅限於其 文義之候選人本人,則各候選人豈非人人皆得卸由其所成立 之競選團隊甚或周圍之助選人員擔以刑責,而均得脫其選罷 法規定之相關責任,選罷法為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清潔 之相關將成具文。從而,候選人就其輔選幹部或助選員或椿 腳,如對選民行賄,要求投票予該候選人,除有相反之證據 證明係其自行決意賄選外,即應認係經候選人事先授意決策 而為之,且賄選之行為影響層面之深之廣,身為侯選人者, 又與選舉結果有最密切之利害關係,若謂置身事外,全不參 與決策,顯然違背經驗法則,亦殊不可信。本件被告既有以 不正方法行賄選民之意思,且多方安排樁腳輔選,其選舉重 要幹部即訴外人許國忠等人為其行賄選民事證,又經查證明 確,足認其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按選舉若選擇採取賄選之不正手段,面對刑事追訴及當選無 效訴訟之風險甚高,候選人、競選幹部及樁腳當均有充分之 認知,且選舉之成本和當選之利益,均由候選人支出與享受 ,故是否採取賄選策略,與候選人之政治前途息息相關,依 經驗法則,只有候選人始能依照其對選情之評估作決定,至 於其他之輔選幹部及樁腳等,如貿然行賄,不僅自身可涉及 刑責,且影響選民對候選人之評價,甚至不利選舉結果,是 其既無資格,也無動機和必要,在不經候選人同意之下,即 自行出錢行賄選民。本案涉案賄選者及被賄選者人數頗多, 本次賄選亦由訴外人即被告競選團隊重要幹部許國忠所主導 ,結合其村莊內之樁腳,全面性地在番婆村內買票,顯見本 次賄選案件乃是有組織、有計劃性地進行,並非單純係樁腳 或支持者自主、偶發性地為協助被告當選而為之賄選行為, 被告之競選重要幹部及樁腳許國忠等人之賄選買票犯行既屬 明確,被告自應就其競選團隊之行為負責。
㈦本件被告是否涉有賄選,須經綜合一切情狀、證據,依調查 證據及斟酌全辯論意旨之結果認定,倘被告涉有賄選,依前 揭說明,法院本不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未據起訴暨刑事 判決認定無罪之拘束,是被告辯以本署98年度選偵字第11 6 號等案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未指訴被告與訴外人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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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