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53號
CHDV,99,補,253,201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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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大彰化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締旺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
24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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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彰化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締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