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人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
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柒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折
合銀元肆仟貳佰伍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貳萬伍仟肆
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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