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裕
一、右原告與被告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五五三九八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佰
貳拾肆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
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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