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80號
TNDV,91,重訴,280,200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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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裕
一、右原告與被告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五五三九八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佰
     貳拾肆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
     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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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