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457號
CHDV,99,司促,11457,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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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債 權 人 許嘉倫即嘉豪體育用品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許嘉倫即嘉豪體育用品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南啟營造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嘉倫即嘉豪體育用品企業社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南啟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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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