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債 權 人 許嘉倫即嘉豪體育用品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許嘉倫即嘉豪體育用品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南啟營造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嘉倫即嘉豪體育用品企業社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南啟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