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183號
債 權 人 益福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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