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41號
CHDV,98,勞訴,41,201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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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132元,應徵裁判費23,47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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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