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132元,應徵裁判費23,47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