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隆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七號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下午四點整,在本院第六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秀香
通 譯 王永裕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另行審結)係址設彰化縣秀水鄉○○村○○路○段 九三號佳佳電話有限公司(下稱佳佳公司)之負責人,甲○ ○(另行審結)為丙○○之配偶。乙○○係址設臺北縣中和 市○○路二號四樓之六期績有限公司(下稱期績公司)及維 真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維真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 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佳佳公司自民國九十年起至九十三年 止,先後向期績公司、維真公司購買供外籍人士使用之行動 電話易付卡(俗稱外勞卡),再分別販賣予中部地區之外籍 人士或外籍人士聚集之商店,均未要求期績公司、維真公司 按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期績公司、維真公司於向 上游廠商購買行動電話易付卡時,其等上游廠商則均按實際 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期績公司、維真公司,乙○○為避 免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期績公司、維真公司之進項統一發 票金額與銷項統一發票金額不符之異常情事,乙○○竟基於 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另與丙○○、甲 ○○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先由乙○○要求丙○○、甲○○,於匯款支付佳 佳公司向期績公司、維真公司購買行動電話易付卡之貨款時 ,需依乙○○指示,以他人名義作為匯款人,經丙○○、甲 ○○應允後,甲○○即依乙○○指示,於自丙○○所開立之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七商業銀行;現已併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秀水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丙○○上開第七商銀帳戶)、甲○○所 開立之第七商業銀行秀水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甲○○上開第七商銀帳戶)匯款予期績 公司、維真公司時,分別以科技島電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科技島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黃素琴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 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 四五五號判決在案)、特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特伯公司, 該公司負責人陳秋琴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五五號判決 在案)、遠宇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遠宇公司,現更名為遠宇 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林宏柱所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 一號判決在案)、龍盛工程行、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勇 勝公司)、以達工程行(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 行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之名義,作為匯款人,用以營造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 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確有支付貨 款予期績公司、維真公司之假象,乙○○復明知期績公司、 維真公司實際上均無銷貨予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 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之事實,竟自九十 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止,指示期績公司、維真公司 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不實 統一發票,交由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 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科技 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 達工程行持以申報作為扣扺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銷售金額 達新臺幣(下同)一億七千七百十五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 申報銷售金額各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幫助納稅義務人科技 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 達工程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達九百萬八千九百 五十元(逃漏稅額各如附表一、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陳秀香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陳秀香
附表一:科技島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0張 │1,885,606元 │94,282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16張 │4,941,797元 │247,091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5-6月 │7張 │1,502,946元 │75,147元 │
├──┼─────┼──────┼────┼───────┼──────┤
│4 │維真公司 │91年9-10月 │12張 │2,399,370元 │119,966元 │
├──┼─────┼──────┼────┼───────┼──────┤
│5 │維真公司 │91年11-12月 │13張 │2,974,903元 │148,745元 │
├──┼─────┼──────┼────┼───────┼──────┤
│6 │維真公司 │92年5-6月 │9張 │4,591,835元 │229,595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67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8,296,457元,合計稅額│
│為914,823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1-2月 │8張 │1,467,398元 │73,369元 │
├──┼─────┼──────┼────┼───────┼──────┤
│8 │期績公司 │91年3-4月 │14張 │1,543,428元 │77,172元 │
├──┼─────┼──────┼────┼───────┼──────┤
│9 │期績公司 │91年5-6月 │9張 │2,387,998元 │119,400元 │
├──┼─────┼──────┼────┼───────┼──────┤
│10 │期績公司 │91年7-8月 │22張 │3,544,609元 │177,730元 │
├──┼─────┼──────┼────┼───────┼──────┤
│11 │期績公司 │91年9-10月 │20張 │4,814,108元 │240,704元 │
├──┼─────┼──────┼────┼───────┼──────┤
│12 │期績公司 │91年11-12月 │19張 │5,794,756元 │289,736元 │
├──┼─────┼──────┼────┼───────┼──────┤
│13 │期績公司 │92年1-2月 │5張 │1,996,091元 │99,805元 │
├──┼─────┼──────┼────┼───────┼──────┤
│14 │期績公司 │92年5-6月 │16張 │4,151,914元 │207,596元 │
├──┼─────┼──────┼────┼───────┼──────┤
│15 │期績公司 │92年7-8月 │41張 │15,435,538元 │771,772元 │
├──┼─────┼──────┼────┼───────┼──────┤
│16 │期績公司 │92年9-10月 │18張 │10,382,132元 │519,106元 │
├──┼─────┼──────┼────┼───────┼──────┤
│17 │期績公司 │92年11-12月 │34張 │17,344,373元 │867,217元 │
├──┼─────┼──────┼────┼───────┼──────┤
│18 │期績公司 │93年1-2月 │23張 │14,591,749元 │729,589元 │
├──┼─────┼──────┼────┼───────┼──────┤
│19 │期績公司 │93年3-4月 │14張 │4,996,371元 │249,819元 │
├──┼─────┼──────┼────┼───────┼──────┤
│20 │期績公司 │93年5-6月 │9張 │4,972,915元 │248,645元 │
├──┼─────┼──────┼────┼───────┼──────┤
│21 │期績公司 │93年7-8月 │4張 │1,731,600元 │86,580元 │
├──┼─────┼──────┼────┼───────┼──────┤
│22 │期績公司 │93年11-12月 │16張 │8,076,085元 │403,805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74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03,861,365元,合計稅│
│額為5,193,068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341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22,157,807│
│元,合計稅額為6,107,891元。 │
└───────────────────────────────────┘
附表二:特伯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5-6月 │10張 │1,521,727元 │76,086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0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521,727元,合計稅額 │
│為76,086元。 │
├──┬─────┬──────┬────┬───────┬──────┤
│2 │期績公司 │90年1-2月 │9張 │2,500,203元 │125,010元 │
├──┼─────┼──────┼────┼───────┼──────┤
│3 │期績公司 │92年7月 │2張 │322,524元 │16,126元 │
├──┼─────┼──────┼────┼───────┼──────┤
│4 │期績公司 │92年8月 │4張 │2,679,428元 │133,972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5,502,155元,合計稅額 │
│為275,108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7,023,882元 │
│,合計稅額為351,194元。 │
└───────────────────────────────────┘
附表三:遠宇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期績公司 │91年11-12月 │15張 │4,752,726元 │237,636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4,752,726元,合計稅額 │
│為237,636元。 │
└───────────────────────────────────┘
附表四:龍盛工程行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2張 │1,331,569元 │66,579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5張 │2,000,100元 │100,005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7-8月 │12張 │2,502,676元 │125,133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9張,合計銷售金額為2,834,345元,合計稅額 │
│為291,717元。 │
├──┬─────┬──────┬────┬───────┬──────┤
│4 │期績公司 │91年1月 │1張 │171,786元 │8,589元 │
├──┼─────┼──────┼────┼───────┼──────┤
│5 │期績公司 │91年5-6月 │9張 │3,501,680元 │174,084元 │
├──┼─────┼──────┼────┼───────┼──────┤
│6 │期績公司 │91年7-8月 │9張 │2,502,441元 │125,062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9-10月 │11張 │2,253,581元 │112,678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30張,合計銷售金額為8,429,488元,合計稅額 │
│為421,473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59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1,238,833元│
│,合計稅額為713,190元。 │
└───────────────────────────────────┘
附表五:勇勝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9張 │2,966,922元 │148,345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9張 │2,504,910元 │125,245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5-6月 │12張 │2,672,530元 │133,626元 │
├──┼─────┼──────┼────┼───────┼──────┤
│4 │維真公司 │91年7-8月 │8張 │2,001,953元 │100,097元 │
├──┼─────┼──────┼────┼───────┼──────┤
│5 │維真公司 │91年9-10月 │15張 │2,928,504元 │146,424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63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3,074,819元,合計稅額│
│為653,737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1-2月 │10張 │2,329,309元 │116,464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0張,合計銷售金額為2,329,309元,合計稅額 │
│為116,464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73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5,404,128元│
│,合計稅額為770,201元。 │
└───────────────────────────────────┘
附表六:以達工程行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2張 │1,492,146元 │74,608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9張 │2,500,684元 │125,034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7-8月 │10張 │2,001,953元 │100,097元 │
├──┼─────┼──────┼────┼───────┼──────┤
│4 │維真公司 │91年9-10月 │18張 │5,000,551元 │250,028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49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0,995,334元,合計稅額│
│為549,767元。 │
├──┬─────┬──────┬────┬───────┬──────┤
│5 │期績公司 │91年1月 │4張 │529,100元 │26,455元 │
├──┼─────┼──────┼────┼───────┼──────┤
│6 │期績公司 │91年5-6月 │9張 │3,030,759元 │151,537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7-8月 │13張 │2,021,574元 │101,079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6張,合計銷售金額為5,581,433元,合計稅額 │
│279,071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7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6,576,767元│
│合計稅額為828,838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