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650號
CHDM,99,易,650,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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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春貝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先後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3669、4948、5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春貝所犯罪名及處罰如【附表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扣案【附表3】之物、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之。丙○○所犯罪名及處罰如【附表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扣案【附表3】之物、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前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前科,①又於民國(下 同)92年12月至93年1月11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 本院93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復因 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中簡字第297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定應執行刑1年1月 ,已於94年10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構成累犯)。③復 於95年11月3日施用一級毒品,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後減為有期徒刑5月。④犯竊盜罪經 本院96年度易字第5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 1月15日、⑤又於95年底至96年4月29日施用一級毒品,經本 院96年度訴字第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⑥因二次竊盜 案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2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4月 。上述④⑤⑥案件經定應執行刑1年6月。上述③有期徒刑5 月、及④⑤⑥應執行刑1年6月,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7日 假釋出監,已於98年2月17日縮刑期滿(構成累犯)。⑦又 犯竊盜案件,98年8月10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分98年 度易字第874號案件審理,丙○○拒不到庭,本院發佈通緝 ,99年1月3日緝獲後,經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99年3月17日確定(下述99年4月8日行竊失風被收押後 ,99年4月23日入監執行上述有期徒刑7月,目前執行中。) ㈡葉春貝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又①於92年5月底起至 同年7月16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於92 年7月13日施用二級毒品,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30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定應執行刑9月,於93年9月30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減 為有期徒刑1年7月。③因肇事逃逸罪經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 1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④因 過失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10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後減為有期徒刑2月。⑤因違反替 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8 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上述減 刑後之②③④⑤案件,經定應執行刑2年2月15日。又因⑥自 94年1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10日,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6月。又因⑦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10日,連 續施用二級毒品,經本院同上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 期徒刑3月15日。⑧犯竊盜罪,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402 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上述減刑後⑥ ⑦⑧案件,經定應執行刑1年1月15日。上述應執行刑2年2月 15日、1年1月15日,自95年3月27日執行至98年1月19日假釋 出監,98年5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 成累犯)。
丙○○出獄後,無正當職業,獨自在外租屋居住,不肯戒除 毒癮,以致開銷不夠花用,又不願以勞力謀生,養成犯罪之 習慣,邀約獄友葉春貝一同犯案,葉春貝也因為無業,離婚 後要扶養二個小孩,己身施用毒品開銷甚大,也養成犯罪之 習慣,急需金錢花用,二人均明知自身前案累累,仍計畫竊 盜維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一一鎖定目 標,萌生個別犯意,由丙○○準備一只黑色腰包(亦可當背 包使用)及其所有螺絲起子3支、T型板手、活動板手、老虎 鉗、尖嘴鉗、瑞士刀及工具刀各1支等足堪為兇器使用之工 具,將所有工具放入黑色腰包內隨身攜帶犯罪使用;另由葉 春貝向其不知情之父親借用車牌號碼PZ-4916號自小客車為 交通工具;或二人於99年2月12日前往臺中市向不知情之租 車行租借車牌號碼7099-WB號自小客車為工具,共同為下列 犯行:
【附表1】
┌─┬───┬─────┬────┬────────────────┐
│編│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備註 │
│號│ │及被害人 │ │ │
├─┼───┼─────┼────┼────────────────┤
│1 │99年2 │彰化縣田中│宏基牌筆│丙○○攜帶上述黑色腰包(內有上述│
│ │月16日│鎮新庄里中│記型電腦│多項足堪為兇器使用之工具),與葉│




│ │(農曆│山街238號 │1台、現 │春貝二人共同駕駛租來之車牌 │
│ │大年初│被害人: │金新臺幣│號碼7099-WB白色BMW車輛,前往左列│
│ │三)17│吳雅玲 │(下同)13│地點,由葉春貝在車上把風,丙○○
│ │時20分│ │,000元及│下車去,並由隨身黑色腰包中取出一│
│ │許 │ │K金項鍊 │把可堪作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插入│
│ │ │ │2條 │鋁門上鑰匙孔,強力轉開,破壞吳雅│
│ │ │ │ │玲住處大門紗門、鋁門之門鎖後(毀│
│ │ │ │ │壞門扇),侵入左列地點竊盜(侵入│
│ │ │ │ │住宅部分未經告訴起訴),得手後由│
│ │ │ │ │後門逃逸,再由葉春貝開車接走。竊│
│ │ │ │ │盜所得現金及贓物變賣所得款項,由│
│ │ │ │ │其2人朋分花用完畢。 │
│ │ │ │ ├────────────────┤
│ │ │ │ │嗣經警方依據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
│ │ │ │ │過濾可疑車輛,比對車輛承租資料循│
│ │ │ │ │線查獲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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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2 │彰化縣田中│紅包一個│丙○○攜帶上述黑色腰包及多項足堪│
│ │月18日│鎮○○街18│(內有現│為兇器使用之工具,與葉春貝二人共│
│ │(農曆│號 │金600元 │同駕駛租來的車牌號碼7099-WB白色 │
│ │大年初│被害人: │) │BMW車輛,前往左列地點,先丙○○
│ │五)18│陳柏村 │ │下車後由隨身黑色腰包中,取出可堪│
│ │時55分│ │ │作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一把,破壞前│
│ │許(夜│ │ │面之鋁門門鎖(毀壞門扇)後,夜間│
│ │間) │ │ │侵入住宅竊盜,葉春貝在附近之 │
│ │ │ │ │7099-WB號自小客車上等待並把風, │
│ │ │ │ │當時在二樓的陳伯村之太太及小孩均│
│ │ │ │ │未發現竊賊入侵,丙○○得手後由後│
│ │ │ │ │門逃逸,由葉春貝開車接走,竊盜所│
│ │ │ │ │得現金由其2人朋分花用完畢。 │
│ │ │ │ ├────────────────┤
│ │ │ │ │嗣經警方依據監視錄影器拍攝到車牌│
│ │ │ │ │7099-WB號車輛及丙○○下車察看之 │
│ │ │ │ │影像,循線查獲上情。 │
├─┼───┼─────┼────┼────────────────┤
│3 │99年3 │彰化縣社頭│K金類飾 │丙○○攜帶上述黑色腰包及多項足堪│
│ │月28日│鄉○○路 │品1批(價│為兇器使用之工具,由葉春貝駕駛 │
│ │16時30│31-3號 │值約4,00│車牌號碼PZ-4916號自小客車載送前 │
│ │分許 │被害人: │0元)、電│往左列地點附近,葉春貝留在車上接│
│ │ │黃金籐 │纜線約20│應把風,由丙○○攜帶上述腰包及工│




│ │ │ │公斤(價 │具下車去,在左列地點後門,見紗門│
│ │ │ │值約4,00│邊有一把屋主的剪刀,即拿該剪刀剪│
│ │ │ │0元) │破紗窗,利用旁邊屋主所有之鐵線伸│
│ │ │ │ │進去勾開門栓(毀越門扇),打開紗│
│ │ │ │ │門後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
│ │ │ │ │訴起訴),竊取左列物品得手,隨即│
│ │ │ │ │由葉春貝開車接走,竊盜所得贓物經│
│ │ │ │ │變賣後由其2人朋分花用完畢。 │
│ │ │ │ ├────────────────┤
│ │ │ │ │嗣經警方循線查獲上情。 │
├─┼───┼─────┼────┼────────────────┤
│4 │99年4 │彰化縣社頭│現金16, │丙○○攜帶上述黑色腰包及多項足堪│
│ │月1日 │鄉龍井村水│000元及 │為兇器使用之工具,由葉春貝駕駛 │
│ │17時30│井巷4-38號│金飾1批 │PZ-4916號自小客車載送前往左列地 │
│ │分許 │被害人: │(價值約 │點附近,葉春貝在車上把風,丙○○
│ │ │劉鳳吉 │30,000元│攜帶腰包及上述工具下車去,丙○○
│ │ │ │) │先由左列劉鳳吉隔壁之空屋,進到屋│
│ │ │ │ │頂,再利用頂樓相連之地形,翻越分│
│ │ │ │ │隔女兒牆(超越牆垣)走到劉鳳吉左│
│ │ │ │ │列房屋頂樓,利用可堪為兇器使用之│
│ │ │ │ │一字起子插入鎖頭裡,大力撬開,破│
│ │ │ │ │壞劉鳳吉住宅頂樓門鎖後(毀壞門扇│
│ │ │ │ │),侵入左列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
│ │ │ │ │經告訴起訴)竊取左列物品得手,所│
│ │ │ │ │得現金及變賣贓物所得贓款由其2人 │
│ │ │ │ │朋分花用完畢。 │
│ │ │ │ ├────────────────┤
│ │ │ │ │嗣經警方依據鄰居指認PZ-4916號可 │
│ │ │ │ │疑車輛,循線查獲上情。 │
├─┼───┼─────┼────┼────────────────┤
│5 │99年4 │彰化縣社頭│現金300 │葉春貝開車載著丙○○送往左列地址│
│ │月5日 │鄉崙雅村員│元 │附近,葉春貝在附近把風接應,陳加│
│ │13時許│集路1段984│ │河一人背著黑色腰包攜帶上述多項足│
│ │ │號 │ │堪為兇器使用之工具,走到一樓正門│
│ │ │被害人: │ │落地玻璃門前,以螺絲起子插入一樓│
│ │ │蕭瑞哲 │ │落地玻璃門之鑰匙孔,強力轉開,破│
│ │ │ │ │壞蕭瑞哲住宅之門鎖(毀壞門扇)後│
│ │ │ │ │,侵入左列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經│
│ │ │ │ │告訴起訴),先在一樓辦公桌裡竊得│
│ │ │ │ │左列現金,續行往上搜到三樓,驚動│




│ │ │ │ │正在三樓午睡的屋主蕭瑞哲夫婦,蕭│
│ │ │ │ │瑞哲下樓追趕丙○○丙○○往外跑│
│ │ │ │ │到附近一條大圳溝邊,以手機聯絡葉│
│ │ │ │ │春貝趕緊開車來接走,逃逸無蹤,陳│
│ │ │ │ │加河與葉春貝二人將竊盜所得現金朋│
│ │ │ │ │分花用完畢。 │
│ │ │ │ │ │
│ │ │ │ ├────────────────┤
│ │ │ │ │嗣經警方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循線查│
│ │ │ │ │獲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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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4 │雲林縣林內│現金20,0│丙○○攜帶上述黑色腰包及多項足堪│
│ │月6日 │鄉建國巷 │00元及金│為兇器使用之工具,前往左列地址附│
│ │14時許│5-4號 │項鍊1條 │近,先由丙○○先由一樓外面鐵門上│
│ │ │被害人: │ │方空隙,翻入住宅前院(超越門扇)│
│ │ │鄭麗娟 │ │,再由內打開鐵門,電話通知葉春貝
│ │ │ │ │由外面進來,因該房屋處鋁門窗未上│
│ │ │ │ │鎖,葉春貝丙○○即打開鋁窗進入│
│ │ │ │ │(踰越安全設備)屋內,共同行竊左│
│ │ │ │ │列物品,竊盜所得現金與變賣贓物所│
│ │ │ │ │得贓款由其2人朋分花用完畢。 │
│ │ │ │ ├────────────────┤
│ │ │ │ │嗣經警方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循線查│
│ │ │ │ │獲上情。 │
├─┼───┼─────┼────┼────────────────┤
│7 │99年4 │彰化縣社頭│無 │㈠葉春貝丙○○駕駛PZ-4916號車 │
│ │月8日 │鄉埤斗村清│ │ 輛將車子停放在左列地點對面空地│
│ │14時許│興路35-12 │ │ ,葉春貝在車上把風,先由丙○○
│ │ │號 │ │ 隨身攜帶黑色包包及螺絲起子等兇│
│ │ │被害人: │ │ 器下車前去,丙○○先以螺絲起子│
│ │ │蔡淑佳 │ │ 強力撬開鐵捲門之門鎖(毀壞門扇│
│ │ │ │ │ ),通知葉春貝過來一同侵入住宅│
│ │ │ │ │ 竊盜,葉春貝下車去進入屋內(侵│
│ │ │ │ │ 入住宅部分業經提出告訴),將隨│
│ │ │ │ │ 身黑色手套戴上,一同著手搜括財│
│ │ │ │ │ 物,尚未得手,即被巡邏之田中分│
│ │ │ │ │ 局朝興派出所員警發現房屋對面空│
│ │ │ │ │ 地停放一台PZ-4916號可疑車輛, │
│ │ │ │ │ 鐵捲門已被撬開,屋後小狗狂吠,│
│ │ │ │ │ 員警即繞到屋後察看,丙○○、葉│




│ │ │ │ │ 春貝二人驚覺即慌張欲從後門逃逸│
│ │ │ │ │ 。 │
│ │ │ │ │㈡警方在後門附近先逮捕葉春貝(扣│
│ │ │ │ │ 得葉春貝所戴黑色手套一雙),陳│
│ │ │ │ │ 加河趁隙逃逸,警方趕緊通知線上│
│ │ │ │ │ 警網,社頭派出所所長聽聞線上通│
│ │ │ │ │ 報後,趕緊加入追緝丙○○,並於│
│ │ │ │ │ 14 時30分在彰化縣社頭鄉○○路 │
│ │ │ │ │ 746 巷高鐵下旁稻田內,逮捕陳加│
│ │ │ │ │ 河,並在丙○○所背之黑色包包內│
│ │ │ │ │ 扣得其所有螺絲起子3支、T型板手│
│ │ │ │ │ 、活動板手、老虎鉗、尖嘴鉗、瑞│
│ │ │ │ │ 士刀及工具刀各1支與腰包1個之等│
│ │ │ │ │ 物品。葉春貝丙○○因而竊盜未│
│ │ │ │ │ 遂。 │
│ │ │ │ │㈢警方將PZ-4916號小客車開回田中 │
│ │ │ │ │ 分局朝興派出所,15時警方搜索 │
│ │ │ │ │ PZ-4916號車輛,發現車上有贓物 │
│ │ │ │ │ (下列卓怡珍所有之)華碩A8H69 │
│ │ │ │ │ NOAG053358號筆記型電腦1部。 │
└─┴───┴─────┴────┴────────────────┘
丙○○已養成竊盜犯罪之習慣,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於98年 12 月30日下午3時許,在丁○○位於彰化縣溪州鄉○○路○ 段151巷38號之住處,以徒手破壞已生鏽之鐵窗、穿越窗戶 (毀越安全設備)之方式進入屋內,竊取8000元、戒指1只 、項鍊1條,得手後將現金花用完畢。丙○○在警方未發覺 上述犯行前,99年5月13日主動向警方自首前揭犯罪事實, 並接受裁判。
葉春貝已養成竊盜犯罪之習慣,99年1月20日12時許,葉春 貝與吳凌塵(已死亡)駕駛PZ-4916號小客車,行經彰化縣 社頭鄉○○村○○路○段440巷264號前,發現水溝工程承包 商陳茂勝在該地施做工程,正值午休時間,陳茂勝正在吃午 飯,工地旁放著一部發電機,葉春貝吳凌塵見發電機頗為 值錢,竟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葉春貝下車 去突然抱走該發電機,立刻搭上該車逃離現場,陳茂勝不及 追緝。
丙○○因成竊盜犯罪之習慣,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於99年2 月19日下午3時39分許,在乙○○經營位於彰化縣社頭鄉○ ○村○○路445巷30號之補習班,發現屋後之白鐵門未鎖, 打開白鐵門後,發現紗門內扣有扣上,以徒手將紗門挖出一



個洞,並伸手進去拉開內扣(毀越門扇),打開紗門後進入 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起訴),搜尋財物後因該處無 可竊取之物便行離去,因而不遂。丙○○在警方未發覺上述 犯行前,99年5月13日主動向警方自首前揭犯罪事實,並接 受裁判。
丙○○因養成竊盜犯罪之習慣,意圖自己不法所有,99年3 月27日18時09分起至同日20時30分許止某時(夜間),丙○ ○攜帶上述黑色腰包及多項足堪為兇器使用之工具,與姓名 年籍均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前往彰化縣田中鎮○ 路里○○路607號卓怡珍住家後門,由丙○○以尖嘴鉗將後 門之金屬鎖把挖洞、撬壞、剪斷(毀壞門扇),二人一同夜 間侵入住宅,行竊華碩牌筆記型電腦1台(型號:A8H69NOAG00 00 000號)得手後離去。
丙○○上述行竊得手後,隨即於同日(99年3月27日)22時 22時55分許,在彰化縣社頭鄉附近與葉春貝相約見面,葉春 貝明知丙○○以竊盜為生,身上所持有之各項值錢物品常為 竊盜所得之物,竟以收受贓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認知,同意 丙○○將甫行竊卓怡珍得來之華碩牌筆記型電腦1台藏置於 PZ-4916號自小客車內。嗣經警方99年4月8日下午查獲上述 【附表1】編號7犯行時,並在葉春貝駕駛之車牌號碼PZ-491 6號自小客車上扣得該上開筆記型電腦1部,循線查獲上情。 ㈨丙○○因養成竊盜犯罪之習慣,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於99年 4月8日中午12時許,在甲○○位於彰化縣田中鎮○○路52巷 29弄12-1號之住處前,發現觀景玻璃窗內扣未鎖,乃徒手打 開玻璃窗,並踰越玻璃窗戶進入屋內(踰越安全設備),竊 取14000元,得手後將現金花用完畢。丙○○在警方未發覺 上述犯行前,99年5 月13日主動向警方自首前揭犯罪事實, 並接受裁判。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附表1】編號1部分:
⒈被告二人審理中自白(99年7月6日審理筆錄第22頁)、葉春 貝於警訊中自白(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990006561號卷第 13頁,以下未標示字號之「警卷」即指上述田中分局警卷) 、被告丙○○於警訊中之部分自白(警卷第19頁背面)、被 告葉春貝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30 頁)、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同上偵卷第33頁) 。
⒉證人(被害人)吳雅玲於偵查中結證:「外面的紗門、裡面 的鋁門窗的鎖,都被小偷用不詳的利器破壞,連門鎖內部的 彈簧都被撬壞,然後他們是從後門跑走,當時我們沒有人在



家,我跟家人出去二個小時而已,回來就發現家裡遭竊」( 同上偵卷第80頁),及吳雅玲99年2月16日警訊筆錄中陳述 (警卷第32頁以下)。
⒊99年2月16日15時5分,葉春貝丙○○所承租之7099-WB白 色BMW汽車行經案發地「彰化縣田中鎮○○里○○街」前, 被監視錄影器之影像照片(警卷第35頁)。
⒋車牌號碼7099-WB白色BMW車主(臺中昇峰租車行老闆)張世 詳99年2月23日警訊筆錄中陳稱:99年2月12日17時車輛租給 丙○○葉春貝,99年2月19日20時歸還等語,並有二人證 件身分影本及車行名片影本、租約影本(警卷第36-39頁) 佐證。
⒌99年2月17日葉春貝持ACER筆電典當7000元之資料(警卷第 40頁)。
⒍彰化縣田中鎮○○里○○街238號現場照片(警卷第90頁) 。
㈡【附表1】編號2部分:
⒈被告二人審理中自白(99年7月6日審理筆錄第22頁)、被告 丙○○於警訊中部分自白(警卷第20頁)、葉春貝於檢察官 偵訊中自白(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30頁)、被告丙○○ 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同上偵卷第33頁)。
⒉99年2月18日18:55二人承租之7099-WB白色BMW車輛在「彰 化縣田中鎮○○街18、20號」附近徘徊,體型較瘦之男子( 應為丙○○)下車來,被監視錄影器拍到之影像(警卷第44 -45頁)。
⒊證人(被害人)陳柏村於99年2月19日警訊筆錄中陳述:自 己於99年2月18日18:45出門,歹徒由前門破壞門鎖進入, 行竊後由後門離開,99年2月18日19時5分返家發現上情(警 卷第42頁以下)。而依據交通部氣象局公告之日出、日沒時 刻表,99年2月18日日沒時間為17時50分(見本院卷),故 被告丙○○係夜間侵入住宅。
⒋證人(被害人)陳柏村偵查中結證:「當時我太太跟小孩在 家裡,我住家的前門有上鎖,歹徒用尖銳物品破壞我們的鋁 門鎖,進入屋內,在客廳及我媽媽房間竊取財物後從後門離 開,我們家被破壞的鎖是金屬製品,我現在已經更換新的了 。」等語(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81頁)。 ⒌彰化縣田中鎮○○街18號現場照片、屋前鋁紗窗照片(警卷 第91頁)。
㈢【附表1】編號3部分:
⒈被告二人審理中自白(99年7月6日審理筆錄第23頁)、被告 丙○○於警訊中自白(警卷第20頁)、被告葉春貝於檢察官



偵訊中自白(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30頁)、被告丙○○ 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同上卷第33頁)。
⒉證人(被害人)黃金藤偵查中結證:歹徒行竊時,當時我母 親在屋前作加工等語(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88頁)。 ⒊證人(被害人)黃金藤於99年3月28日警訊筆錄:98年3月28 日16:30發現失竊,K金飾品及電纜線失竊,後門紗門遭破 壞(警卷第48頁)。
⒋衣櫃、倉庫現場照片、紗窗遭挖一個洞,歹徒設法伸入開啟 內扣打開之照片(警卷第50頁)、丙○○指認彰化縣社頭鄉 ○○路31-3號照片、屋前照片、屋後紗門遭破壞照片(警卷 第93頁)。
㈣【附表1】編號4部分:
⒈被告二人審理中自白(99年7月6日審理筆錄第23頁)、被告 葉春貝於警訊中自白(警卷第14頁)、被告丙○○於警訊中 部份自白(警卷第20頁背面)、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中 自白(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33頁)。 ⒉證人(被害人)劉鳳吉偵查中結證:「我出門時,外面的鐵 門及裡面的硫化銅門都有鎖,歹徒是從隔壁的空屋跳到我家 屋頂,我家屋頂跟隔壁空屋屋頂之間有高度約到我胸前的矮 牆,歹徒是跳過矮牆翻進我家,然後用不詳的金屬利器將我 家屋頂樓梯間最上面的門鎖破壞之後進入屋內行竊,我家隔 壁的空屋沒有住人。」等語(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88頁 )。
⒊證人(被害人)劉鳳吉於99年4月1日19:02警訊筆錄中陳述 :99年4月1日17:30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未鎖遭竊(警卷第52 頁)。
⒋證人(鄰居、目擊者)劉淑娟於99年4月5日15:00警訊筆錄 中陳稱:99年4月1日下午15時30分發現二人駕駛PZ-4916徘 徊,及指認車輛照片(警卷第54-55頁)。 ⒌證人(鄰居)陳秀娥於99年4月5日15:15警訊筆錄中陳稱: 99 年3月31日20:30發現有陌生男子騎機車徘徊,指認為丙 ○○(警卷第58-59頁)。
⒍彰化縣社頭鄉龍井村水井巷4-38號房屋及鄰屋之照片(警卷 第94頁)。
㈤【附表1】編號5部分:
⒈被告葉春貝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上情,並以證人身分具結陳 述共犯丙○○下車去行竊、自己在車上把風等情(99年度偵 字第3669號卷第30-32頁)。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中自 白(同上卷第33頁)。
⒉然被告二人於審理中突然翻供,否認犯下此一犯行(99年7



月6日審理筆錄第23頁)。但證人(被害人)蕭瑞哲於審理 中結證稱:「(99年4月5日是否有遭歹徒侵入?)有。當時 我在睡覺,有一個人從一樓偷到三樓,我太太有聽到聲音, 就起來看,那時候是在我女兒房間偷東西,打開房門,我太 太大叫,於是小偷就從我家前門逃出,我追出去,就看到小 偷衣服穿黑色,領子有小白點,我回來騎乘機車去追,而路 人說小偷跑到民生路,我繼續追,剛好小偷跑到紅蟳餐廳後 面的稻田跌下去,我與小偷大約隔了一塊田的距離,我叫小 偷,於是小偷又往北跑跑到古厝旁邊,我就找不到了。我在 小偷跌倒的時候有叫他,小偷有轉身,我有看到全部的臉。 (該名小偷是否是在庭的被告二人?)比較類似較庭的丙○ ○,因為小偷的體型比較瘦小。(歹徒除了黑色衣服之外還 有無其它配備?)小偷跌倒的時候,手上有拿一個腰包。」 「(包包是什麼顏色?)黑色。」「(住家附近有無迪士尼 幼稚園?)如當庭繪製位置圖所載。」「靠近迪士尼幼稚園 確實有大排。」「我追出去到回來家裡(當時我已經放棄了 )到約2點20幾分。」「(出門追捕歹徒的時候,有無看手 錶?)出門時候沒有看手錶,但是回到家的時候有看時鐘, 2點20分左右。」「(當日歹徒如何侵入?)歹徒破壞前門 的鎖入侵。落地玻璃窗,鎖是用內扣的,外面也有一個鑰匙 孔可以轉動,歹徒用銳器硬轉開,鎖因此壞掉,我還換新的 。我當時只有關玻璃門。」「一樓我的辦公桌裡的零錢被偷 ,大概約三百元。」等語(同上筆錄第9頁以下)。經本院 比對被告丙○○落網時所穿著黑色運動外套附有帽子,帽緣 上有八個白色星星圖樣,且丙○○落網時所帶黑色包包,大 小可當腰包也可當背包(勘驗筆錄同上筆錄第10頁),證人 蕭瑞哲對歹徒所穿衣服、包包之特徵描述,確實與被告丙○ ○相同。且證人蕭瑞哲曾經見過竊賊正面全身,經指認體型 與臉型與在庭被告丙○○相符,證人所述經比對扣案物後, 互核一致,可堪採信。
丙○○葉春貝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方 聲請監聽,監聽發現:99年4月5日13時49分49秒葉春貝撥打 給丙○○丙○○說「跑給人家追(喘氣聲)」「在大圳溝 邊」「有一間幼稚園」「迪斯奈幼稚園」,葉春貝說「好, 我過去找找看。」,該通電話丙○○之通聯基地台「彰化縣 社頭鄉○○路○段26號」(見99偵字第4948號卷第69頁), 與犯罪地(蕭瑞哲住所)「彰化縣社頭鄉○○路○段984號 」、及登記之社頭鄉私立迪斯奈幼稚園「社頭鄉○○街37巷 15 弄6號」(見本院卷內)三個地點相距不遠。證人蕭瑞哲 亦證稱追逐歹徒由員集路往民生路(方向往東)跑去,附近



有圳溝及迪斯奈幼稚園等等情。證人證詞與通聯記錄、地理 位置均相一致。又同日13時52分21秒,丙○○撥電話給葉春 貝,丙○○稱「喂,倒車,我看到你啦,迴轉我看到你了」 ,此時丙○○基地台在「社頭鄉○○村○○○路160號」( 99偵字第4948號卷第69頁),正是丙○○由行竊地點逃出來 後,一路往東,由員集路、民生路、成功街、最後到清水岩 路之過程,上述譯文,可證明被告丙○○葉春貝二人行竊 之事實。
⒋證人(被害人)蕭瑞哲先前99年4月8日15:01警訊筆錄(警 卷第61頁以下)、及偵查中結證(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 89 頁),均與審理中證詞一致。
㈥【附表1】編號6部分:
⒈被告二人審理中自白(99年7月6日審理筆錄第24頁)、被告 葉春貝丙○○分別於警訊中自白(99年度偵字第4948號卷第 29、41頁)、葉春貝於偵查中自白(同上卷第59頁)。 ⒉99年4月6日13時40分48秒,葉春貝打給丙○○丙○○叫葉 春貝「你從第三間進來」「嘿,再進第四間」,丙○○基地 台在雲林縣林內鄉○○村○○路○段100號(99年度偵字第 4948號卷第69 頁背面),距離雲林縣林內鄉林南村建國巷 5-4號(被害人鄭麗娟住所)不遠。
鄭麗娟住所之外觀照片,鐵門上方無遮攔、門內觀景玻璃窗 未設鐵窗(99年度偵字第4948號卷第33、44頁),並經證人 (被害人)鄭麗娟於警訊筆錄中證述發現之過程(同上卷第 48頁)。
㈦【附表1】編號7部分:
⒈被告丙○○葉春貝於警訊中自白(警卷第7頁背面、第16 頁背面)、被告葉春貝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99年度偵字第 3669號卷第31頁)、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同上 卷第34頁)。
⒉被告二人於審理中承認行竊蔡淑佳之住宅,但被告丙○○否 認使用任何兇器,辯稱:當時鐵捲門沒有鎖云云(99年7月6 日審理筆錄第24頁)。
⒊證人(被害人)蔡淑佳檢察官偵訊中結證;「歹徒有打開我 家衣櫥,但是裡面的東西沒有被翻動,可能是還來不及找尋 財物,就被發覺了,我確定我的衣櫥是有關起來的。(被告 如何進入你屋內?)他們是破壞我鐵捲門的鎖匙孔進入行竊 ,因為離開家裡時,我有鎖上門,現在我的鐵捲門都還不能 上鎖。」等語(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89頁),及證人( 被害人)蔡淑佳於99年4月8日14:55警訊筆錄中陳述:「早 上7時40分出門有上鎖才出門工作。經警方通知我返家才發



現鐵捲門被撬開,二樓衣櫥均有被打開及翻動情形,後面白 鐵門被打開,由於財物收藏得當,並未遭竊賊行竊得手」等 語(警卷第63頁以下),可證明被告丙○○確實持可堪作兇 器使用之工具,破壞鐵捲門。
⒋證人(逮捕葉春貝之警員)陳志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我們當天是巡邏12點到14點,我們行經社頭清興路時,發 現對面有一部PZ-4916被鎖定的車輛,因為這車輛涉嫌多件 竊盜,也有鎖定被告等嫌疑人,因為車門沒有鎖,所以想說 可能又要竊盜,所以下車查看,且聽到屋後有狗叫聲,所以 循音過去查看時,發現葉春貝往我們這方向過來,而丙○○ 往反方向跑,我們就先把葉春貝制伏。」「(葉春貝身上有 無攜帶任何工具?)沒有,只有手套。」「(如何發現房屋 異狀?)前門的鐵捲門被拉起來,高度足夠一個人進去。( 遇到被告時候,被告是如何離開屋子?)被告從後門打開往 外跑。」等語,另同時參與逮捕之警員游朝旗亦結證稱:「 我們制伏葉春貝的時候,鄰居就跑出來看,後來我與鄰居一 同進去屋內查看,一樓客廳沒有異狀,二樓臥室抽屜及衣櫃 有被打開。現場的照片是我們把葉春貝用巡邏車載回警局交 給同事後,再回到現場照相的。」「我們控制葉春貝後,我 再到附近查看丙○○有無躲在附近,結果沒有看到,找不到 後用無線電呼叫警網,請求同仁注意。」「(是何人把丙○ ○帶回警局?)社頭派出所所長劉育仁,他們聽到呼叫,剛 好在附近,並逮捕丙○○,後來我們就把葉春貝移到偵查隊 辦公室。」等語(見99年6月24日審理筆錄第11頁以下), 可以證明被告丙○○以扣案黑色包攜帶扣案工具,葉春貝戴 手套,一同進入蔡淑佳住宅行竊,進而被發現逮捕之過程。 ⒌警方發現98年4月8日下午14時許,發現PZ-4916停放在被害 人屋前空地照片、被害人前鐵捲門被撬開照片、後門照片、 屋內照片(警卷第65-69、95頁)。警方當場逮捕葉春貝後 ,經葉春貝交出PZ-4916號小客車鑰匙,警方將同日14時許 將車輛開回朝興派出所,警方搜索PZ-4916號車輛,發現: 車內有葉春貝所有之一字型螺絲起子2支、鐵製撬桿、斜口 鉗及尖嘴鉗各1支與華碩A8H69NOAG053358號筆記型電腦1部 (搜索扣押筆錄、照片見警卷第74-77、86頁)。 ⒍另協助支援的社頭派出所所長,依據警網上告知,於同日14 時30分在彰化縣社頭鄉○○路746巷高鐵下旁稻田內,逮捕 丙○○,扣得丙○○所穿黑色衣褲,並在丙○○所背之黑色 包包內扣得其所有螺絲起子3支、T型板手、活動板手、老虎 鉗、尖嘴鉗、瑞士刀及工具刀各1支與腰包1個之等物品(搜 索扣押筆錄、照片見警卷第80-83、88-89頁)。



㈧犯罪事實㈣、丙○○行竊丁○○部分:
⒈被告丙○○於警詢之自白(員警分偵000000000號警卷第2頁 )、檢察官偵訊中自白(99年度偵字第5669號卷第25頁)。 ⒉證人(被害人)丁○○警詢之證述(員警分偵000000000號 警卷第4頁)。
⒊彰化縣溪州鄉○○路○段151巷38號竊盜現場照片3張(員警 分偵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㈨犯罪事實㈤葉春貝行竊發電機部分:
⒈被告葉春貝於本院審理中自白(99年7月6日審理筆錄第24頁 )、於警訊中自白(警卷第12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中自 白(99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第30頁)。 ⒉證人(被害人)陳茂盛99年1月23日警訊中稱:當時午休時 間吃便當時,目睹一男子駕駛PZ-4916號小客車,在工地徒 手拿走發電機上車後開走,並指認PZ-4916汽車被監視錄影 器拍攝畫面(警卷第24-28頁),並有報案後工地發電機被 竊現場照片(警卷第29頁)佐證。
⒊而PZ-4916號小客車車主(即葉春貝父親)葉明哲,於99年2 月2日警訊筆錄承認PZ-4916是其所有之車輛,平日借給葉春 貝使用(警卷第30頁),可證明是被告葉春貝駕駛父親所有 PZ-4916自小客車,前往工地,竊盜該發電機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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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