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1年度,335號
TNDV,91,繼,335,200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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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丙○○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父吳朝宗,母吳黃玉翠,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一
八六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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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