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76號
PTDV,99,補,276,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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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昭亮黃麗娜
黃驛淇即被繼承人黃顏榮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6,18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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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