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713號
PTDV,99,繼,713,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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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13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張元安及張毛清票是否生存,並提出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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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