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13號聲 明 人 甲○○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張元安及張毛清票是否生存,並提出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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