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74號
PTDV,99,消債更,74,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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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 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 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 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 尤其以中國信託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並提出概 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 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4.請陳報債務人現任職「上水公司」之營業處所住址,並提出 99年4月起之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6.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 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及配偶方渝父親方水木、母親方謝寶珠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 親屬系統表。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 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 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 額。
9.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 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 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 點之必要 )
10.陳報配偶方渝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方渝 每月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 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 本。
11.請具體說明任職於現工作前,債務人由原所任職之「真口味 公司」、「鴻茂工業公司」、「富晟企業行」、「泰安食品 公司」及「杏和醫院」離職之原因?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方渝、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 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 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4.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油料費用約1,000 元,惟所 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15.請據實說明何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8年5 月6 日函覆「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 件」?請為詳述。
16.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7. 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18.提出戶籍地址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0.請提出現正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又併陳報曾遭法院執行扣薪之總數額?
21.說明本院97年屏小調16號給付貨款事件之原因及訴訟之結果 ?
22.請詳細說明聲請狀「債權人清冊」中「債權種類、原因」欄 內所指「消費性借款」之用途及如何支用?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2.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 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 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 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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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