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83號
ILDV,99,司拍,83,201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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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即林
      炎松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沈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林炎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準用之,此觀民法第881條之17、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炎松於83年1月13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 自8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於83年1月14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83年1月14 日起至98年1月14日止。詎案外人於85年6月1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選任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為遺產管理人, 惟案外人自84年10月14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951,628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 院99 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影本、借據影本、放款主檔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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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