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丁○○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讓與)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 足憑。經斟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僅有出廠已10年之自小客車 及現金79,870元,其中自小客車已逾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規定之5年耐用期限,以不處分為宜,而現金部分僅需 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是以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較為單 純,為減省債權人及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爰依 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99年6月 25 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 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淑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