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06號
SLDV,99,訴,906,201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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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沅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2 人就系爭車輛租賃契約書所生爭議 ,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卷附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2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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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