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執行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委託研究合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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