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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