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壹拾貳萬壹仟零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
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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