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五采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如兩造
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訴之聲明第
二項則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
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
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貳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原告為民國66年8 月24日生,於99年5 月12日起訴時為33歲,距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逾10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原告主
張其每月薪資為2 萬7,600 元,以10年計算,即為331 萬2,000
元。計算式:27,600×12×10=3,312,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