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74號
SLDV,99,補,574,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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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縣淡水鎮○○段1248地號土地:
    6,5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3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6,740,500元
   ㈡臺北縣淡水鎮○○段1249地號土地:
    6,131元(公告土地現值)×19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1,164,890元
   ㈢合計為6,740,500元+1,164,890元=7,90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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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