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同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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