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04號
SLDV,99,補,404,201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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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同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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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