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 242 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判決確定,其第 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130 元(確定部分除外)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9 ,餘由聲請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 萬1,266 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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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級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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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訴訟費用 │ 10,130元 │ 相對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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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裁判費 │ 14,370元 │ 聲請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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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24,500元 │ │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1 萬130 元由聲請人負擔95/100,餘由相對人│
│ 負擔: │
│ ⑴訴訟標的金額:914,720 元 │
│ 第一審判命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金額:873,666 元 │
│ 相對人第一審敗訴未上訴而確定之金額:41,054元 │
│ ⑵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 │
│ 10130x41054/914720=455元 │
│ ⑶聲請人應負擔:455x95/100=432元 │
│ 相對人應負擔:455x5/100=23元 │
│㈡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
│ 9 ,餘由聲請人負擔: │
│ 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裁判費: │
│ 10130x873666/914720=9675元 │
│ 聲請人應負擔:9675x1/9=1075元 │
│ 相對人應負擔:9675x8/9=8600元 │
│ ⑵第二審訴訟費用:14370元 │
│ 聲請人應負擔:14370x1/9=1597元 │
│ 相對人應負擔:14370x8/9=12773元 │
│㈢兩造分擔方式: │
│ 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4,500 元 │
│ 聲請人應負擔:432+1075+1597=3104元 │
│ 相對人應負擔:23+8600+12773=21396元 │
│ ⑵聲請人已支付:14,370元 │
│ 相對人已支付:10,130元 │
│ 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差額: │
│ 00000-00000=11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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