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9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1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所稱當 事人,係指該民事事件之原、被告而言,不包括原、被告以 外之人。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現承審本院97年度訴字第71號履行契約事件 之法官迴避。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事件核閱,該事件 之當事人為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EV全球車公司 (EV Global Motors Company)、夢傑(Mr.Michael A.Mon je)、阿掛士(Mr.Dale Aguas )、TAKARA Co.,Ltd. 、奧 出信行(Mr.Nobuyuki Okude )、Mr.Tamio Watabiki 、Mr .H.Saitoh 、Mr.Miya Naoki 、Mr .Hidefumi Kumagaiグル ープ、Mr.Yoshihiro Komazaki 、Mr.Hisashi Shibata、Mr .AkinoriMarubashi 等人,不包括聲請人。聲請人雖曾於該 事件受原告之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但終非當事人,無從列己 為聲請人,依照民事訴訟第33條規定,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 迴避。聲請人猶為聲請,自非法所可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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