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87號
SLDV,99,簡上,87,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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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87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威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間返還支票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3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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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