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愛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72 巷17號,民國98年3 月2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2 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 ○○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 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72 巷17號,民國98年3 月29日 死亡)之債權人,關於聲請人台北市政府部分,被繼承人欠 繳94至98年地價稅新台幣(下同)23,883元、94至95年使用 牌照稅10,723元,均已逾滯納期間,尚未繳納。關於聲請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被繼承人積欠其 268,091 元,及其中244,982 元自93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 之10計算之違約金。今被繼承人遺有台北市○○區○○段二 小段52、52-1、55地號土地、台北市○○區○○段二小段41 建號房屋等不動產及車輛,惟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致上開稅捐無法徵起,亦無法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
,為保障上開債權,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 條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思賢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 出欠稅查詢清單、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 資料查詢清單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述證據作為佐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繼字第607 號繼承案卷查核 無誤,堪信為真正。又本件被繼承人之各順位繼承人皆已拋 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被 繼承人遺有房地及動產,亦有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則為稅捐徵收機關,聲請人新光商 業銀行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本 件聲請,合先敘明。
四、次查,被繼承人黃思賢並無配偶或子嗣,其父、母、內、外 祖父母及姐黃美美皆已死亡,而其現存之兄弟姊妹黃思龍、 黃思約及黃思立皆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 查在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黃思龍、黃思約及黃 思立等人,生前皆未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已難期待未 與被繼承人同財共居之彼等能夠清楚知悉被繼承人生前之資 產負債情形,自不宜由黃思龍、黃思約及黃思立等人擔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至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 區辦事處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意願,該處以99年6 月8 日台 財產北接字第0990015202號函覆並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 語。惟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 ,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又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為 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國有財產局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 之專才,並具相當之公信力,雖其經費支出屬國家資源,但 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之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且依 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理由,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 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 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被繼承人現仍遺有房地、車輛可供處 分,有卷附被繼承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綜上,本 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有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並有相當 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公示催告程序依法處理後, 倘有剩餘即歸屬國庫,因認本件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 灣北區辦事處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宜,爰裁 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