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北高島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男,西元一九六九年一月十日生,護照號碼:TH0000000)為台北高島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北高島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高島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 清算完結,經造具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 期間現金收支餘額表、清算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股東清算分配表、清算申報書等影本各一份,而聲報鈞院 備查,台北高島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99年6 月15日 決議選任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 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北高島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前開文件影本、台北高島屋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清冊、股東會會議記錄、簿冊文件保 存人願任同意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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