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13995號
SLDV,99,促,13995,2010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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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3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常意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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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