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13993號
SLDV,99,促,13993,201007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3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適華貿易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適華貿易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1/1頁


參考資料
適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