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1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98年1 月24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本件被告敗訴,經本件被告上訴 最高法院,亦經最高法院於99年4 月16日駁回上訴確定,有 最高法院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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