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98年度,12號
SLDM,98,審金訴,12,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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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林明珠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5458號、第116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沒收。
事 實
一、甲○○聯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淡水鎮○ ○路5號5樓,下稱聯鑫光電公司)董事長,亦為摩根長榮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街17號6 樓,已 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解散,下稱摩根長榮公司)董事。其明 知昱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232,下稱昱捷公司)係 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之有價證券,對 於該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 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 買賣而相對成交」、「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 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 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等行為,仍基於為獲取非基於 證券交易市場正常供需交易所得不法利益之犯意,自95年12 月4 日起至96年3 月15日止,先行以低價大量買入昱捷公司 股票,累積買超達2,286 仟股,復於96年3 月16日至96年10 月1 日期間,利用自有資金,以個人設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凱基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74947 號帳戶、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板中分公司74662 號帳戶、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勝證券)230157號 帳戶、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証證券)士林分 公司6259號帳戶;及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 公司2315號帳戶、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證券) 石牌分公司61097 號帳戶;及以其不知情之妻魏陳美珠設於 凱基證板橋分公司34026 號帳戶、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 62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其子魏國泰



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7358號帳戶、陽信證券石牌分公 司97469 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子魏國聖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 公司197361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妻妹陳若湄設於統一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土城分公司72865 號帳戶 、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1885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妻兄陳吉 松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5230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 公司178678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友人呂雯雅設於元大證券淡 水分公司195910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友人江盛雄設於凱基證板橋分公司51724 號帳戶、日盛證板中分公司98729 號 帳戶、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5719 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友人 李錦貴設於凱基證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摩根長榮公 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及其不知情之該公 司負責人林振財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不 知情之聯鑫光電公司員工魏添貴設於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證券)忠孝分公司0000000 號帳戶、華南永昌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淡水分公司7939 9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201778號帳戶;不知情之聯 鑫光電公司員工楊錦結設於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鼎證券)萬華公分司33063 號帳戶;不知情之聯鑫光電 公司員工蔡炳昌設於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 )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及透過不知情之聯鑫光電公司 員工彭保羅借用其不知情之弟彭志豪設於復華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艋舺分公司93094 號帳戶、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99178號帳戶、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犇亞證券)133314號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妹彭曉彤設於群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 戶、兆豐證券大安分公司21024 號帳戶、康和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0000000 號帳戶等證券帳戶及銀 行交割帳戶,連續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買進、以低於當時 揭示成交價委託賣出股票方式拉抬昱捷公司股價,復以上開 帳戶互為買賣造成相對成交之方式影響該公司股價,在交易 市場製造熱絡之假象,藉以吸引投資人進場買賣,而向各該 證券商營業員大量下單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以此方式於96年 3 月30日,同年4 月17日、18日、20日、23日、24日,同年 5 月2 日、4 日、7 日、8 日、21日、22日、23日、25日, 同年6 月6 日、8 日、29日,同年7 月23日、27日,同年8 月2 日、3 日、8 日、10日、14日、15日、16日、17日、23 日、27日、28日、29日、30日及同年9 月3 日、4 日、10日 、11日、12日、13日、14日、17日、29日等41日,明顯影響



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至12檔,使昱捷公司股價自95年12月4 日至96年10月1 日(下稱分析期間)止,股價自每股新臺幣 (下同)12.05 元上漲至最高收盤價17.95 元,漲幅高達48 .96 %,嚴重影響股票市場交易秩序,無法反應股票真實供 需之數量及價格,茲將前開影響股價之情形詳述如下: ①甲○○於96年3 月30日9 時13分35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 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2元委託買進12 仟股,並於同日9 時13分53秒成交11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 價由11.95 元上漲至12.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②甲○○於96年4 月17日9 時47分3 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 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6元委託買進10 仟股,並於同日9 時47分03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 價由12.4元上漲至12.6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③甲○○於96年4 月17日13時22分24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 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9元委託買進13 仟股,並於同日13時22分24秒成交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 價由12.75 元上漲至12.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④甲○○於96年4 月18日9 時51分1 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 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2.9元委託買進10 仟股,並於同日9 時51分25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 價由12.75 元上漲至12.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⑤甲○○於96年4 月18日12時40分34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 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2.75 元委託買進 20仟股,並於同日12時40分35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 交價由12.6元上漲至12.7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
甲○○於96年4 月20日13時18分47秒,使用李錦貴設於凱基 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以13.65 元委託買進30仟股 ,並於同日13時18分53秒成交19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3 .4 元上漲至13.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⑦甲○○於96年4 月23日13時26分37秒,使用李錦貴設於凱基 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以14.85 元委託買進40仟股 ,並於同日13時30分成交4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元 上漲至14.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8 檔。 ⑧甲○○於96年4 月24日12時57分43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 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3.85 元委託買進 2 仟股,並於同日12時58分5 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 交價由13.6元上漲至13.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
甲○○於96年5 月2 日10時1 分41秒,使用楊錦結設於金鼎



證券萬華分公司33063 號帳戶,以14.4元委託買進10仟股, 並於同日10時01分42秒成交1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4.2元上漲至14.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⑩甲○○於96年5 月2 日10時45分46秒,使用李錦貴設於凱基 證券板橋分公司34013 號帳戶,以13.9元委託買進60仟股, 並於同日10時45分52秒成交5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3.7元上漲至13.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⑪甲○○於96年5月4日09時40分27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券 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8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 同日9 時40分29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5元 上漲至13.8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⑫甲○○於96年5 月4 日11時52分4 秒,使用蔡炳昌設於元富 證券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以13.5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 ,並於同日11時52分09秒成交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3. 4 元上漲至13.5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⑬甲○○於96年5 月4 日12時24分35秒,使用蔡炳昌設於元富 證券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以13.9元委託買進5 仟股, 並於同日12時24分39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 .75 元上漲至13.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⑭甲○○於96年5 月4 日13時23分23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 於陽信證券石牌分公司61097 號帳戶,以13.95 元委託買進 1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3分24秒成交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 交價由13.8元上漲至13.9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
甲○○於96年5 月7 日9 時1 分41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 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4.9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 於同日9 時01分56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1 元上漲至14.3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⑯甲○○於96年5 月7 日9 時37分11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4.95 元委託買進15仟股 ,並於同日9 時37分21秒成交1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4 .05元上漲至14.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⑰甲○○於96年5 月7 日13時11分33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4.5元委託買進104 仟股 ,並於同日13時11分56秒成交10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 由14.3元上漲至14.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⑱甲○○於96年5 月8 日9 時51分19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 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5.75 元委託買進 6 仟股,並於同日9 時51分19秒成交6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 交價由14.5元上漲至14.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5 月8 日10時57分34秒,使用聯鑫光電公司設 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23135 號帳戶,以14.7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於同日10時57分48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 價由14.5元上漲至14.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⑳甲○○於96年5 月8 日11時38分46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 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5.75 元委託買進 1 仟股,並於同日11時39分3 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 交價由14.45 元上漲至14.70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5 月21日9 時6 分16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1元委託買進40仟股,並 於同日9 時6 分16秒成交4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9 元上漲至13.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㉒甲○○於96年5 月21日9 時7 分4 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1元委託買進11仟股,並 於同日09時7 分4 秒成交1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9 元上漲至13.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㉓甲○○於96年5 月22日9 時05分36秒至9 時6 分2 秒,使用 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元至13. 85元委託買進53仟股,並於同日9 時6 分至9 時6 分25秒成 交4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2.6元上漲至13.2元,影響 昱捷公司股價上漲12檔。
甲○○於96年5 月22日10時0 分0 秒至10時3 分39秒,使用 彭志豪設於復華證券艋舺分公司93094 號帳戶、宏遠證券00 0 0000號帳戶,以13.5元至13.85 元委託買進48仟股,並於 同日10時0 分10秒至10時5 分10秒成交47仟股,使昱捷公司 成交價由13.3元上漲至13.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8 檔 。
甲○○於96年5 月23日9 時46分43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復華 證券艋舺分公司93094 號帳戶,以13.85 元委託買進15仟股 ,並於同日9 時46分52秒成交1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3.7 元 上漲至13.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㉖甲○○於96年5 月23日9 時49分42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4.1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 於同日9 時49分47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 85元上漲至14.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㉗甲○○於96年5 月25日9 時50分34秒,使用彭志豪設於犇亞 證券133314號帳戶,以14.55 元委託買進28仟股,並於同日 9 時50分43秒成交2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7元上漲 至13 .9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5 月25日10時8 分32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9元委託買進8 仟股,並 於同日10時8 分38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3.75 元上漲至13.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㉙甲○○於96年5 月25日12時13分34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3.85 元委託買進60仟股, 並於同日12時13分38秒成交6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3 .7 元上漲至13.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㉚甲○○於96年6 月6 日9 時29分55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4.6元委託買進3 仟股 ,並於同日9 時30分2 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4.45元上漲至14.6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檔。 ㉛甲○○於96年6 月6 日12時44分48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5.75 元委託買進8 仟股 ,並於同日12時45分2 秒成交8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4.3元上漲至14.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㉜甲○○於96年6 月8 日11時44分37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 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4.95 元委託買進12仟股,並於同 日11 時44 分45秒成交12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3元 上漲至14.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㉝甲○○於96年6 月8 日11時59分12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4.45 元委託買進5 仟 股,並於同日11時59分20秒成交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 由14. 25元上漲至14.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㉞甲○○於96年6 月29日9 時23分17秒至9 時23分27秒,使用 彭曉彤設於康和證券0000000 號帳戶、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 102 851 號帳戶,以15.4元委託買進28仟股,並於同日9 時 23分32秒成交2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8元上漲至15 .1 元 ,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7 月23日9 時38分22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5.0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 ,並於同日9 時38分36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4.8元上漲至15.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㊱甲○○於96年7 月27日9 時0 分56秒,使用林振財設於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66169號帳戶,以15.3元委託買進55仟股, 並於同日9 時1 分4 秒成交3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4 .8 元 上漲至15.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㊲甲○○於96年7 月27日9 時8 分53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台 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以15.7元委託買進10仟股, 並於同日9 時8 分59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5.5元上漲至15.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㊳甲○○於96年7 月27日13時20分0 秒至13時20分50秒,使用 魏陳美珠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以16.25 元 至16.3元委託買進9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0分14秒至13時21 分04秒成交8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1元上漲至16.2 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 日10時6 分45秒至10時6 分53秒,使用 彭志豪設於宏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6.2元至16.25 元 委託買進6 仟股,並於同日10時6 分48秒至10時8 分53秒成 交6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元上漲至16.2元,影響昱 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8 月2 日13時24分29秒,使用陳若湄設於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81885號帳戶,以16.4元委託買進35仟股, 並於同日13時24分43秒成交2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 .2元上漲至16.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㊶甲○○於96年8 月3 日11時13分26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6.45 元委託買進27仟股, 並於同日11時13分28秒成交27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 元上漲至16.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9 檔。 ㊷甲○○於96年8 月3 日12時50分40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15 元委託買進15仟 股,並於同日12時50分58秒成交15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 由15.9元上漲至16.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㊸甲○○於96年8 月3 日13時6 分17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2元委託買進16仟股 ,並於同日13時6 分23秒成交16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5.9元上漲至16.2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㊹甲○○於96年8 月8 日13時1 分0 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 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7.1元委託買進30 仟股,並於同日13時1 分15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 價由16.7元上漲至16.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㊺甲○○於96年8 月8 日13時13分10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凱 基證券板橋分公司34026 號帳戶,以16.85 元委託買進5 仟 股,並於同日13時13分20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 由16.5元上漲至16.8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7 檔。 ㊻甲○○於96年8 月10日12時32分16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4元委託買進6 仟股 ,並於同日12時32分40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6.2元上漲至16.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㊼甲○○於96年8 月10日12時35分21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65 元委託買進5 仟 股,並於同日12時35分35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 由16.5元上漲至16.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㊽甲○○於96年8 月14日9 時28分17秒,使用個人設於日盛證板中分公司74662 號帳戶,以16.75 元委託買進6 仟股, 並於同日9 時28分30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 .55 元上漲至16.7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㊾甲○○於96年8 月14日10時34分1 秒,使用彭曉彤設於兆豐 證券大安分公司21024 號帳戶,以17.3元委託買進6 仟股, 並於同日10時34分20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 .1 元上漲至17.3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㊿甲○○於96年8 月15日12時15分23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 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 日12時15分27秒成交9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7元上 漲至1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8 月15日12時45分31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7.1元委託買進10仟股 ,並於同日12時45分31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6.8元上漲至17.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8 月15日13時21分2 秒至13時21分32秒,使用 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7.1元 至17.1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13時21分17秒至13時 23 分47 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5 元上漲 至17.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16日9 時4 分20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 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6.9元委託買進28仟股, 並於同日9 時4 分24秒成交28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 .65 元上漲至16.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17日12時40分57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 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6.25 元委託買進1 仟股,並 於同日12時41分17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元 上漲至16.2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17日13時22分26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 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6.8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 同日13時22分32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5元 上漲至16.8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8 月23日11時58分55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 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6.9元委託買進12仟股,並於同日 11時58分57秒成交12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75 元上 漲至16.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3日13時20分42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台 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戶,以17元委託買進50仟股,並 於同日13時21分02秒成交5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8 5 元上漲至1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3日13時28分42秒至13時28分46秒,使用 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7.2元 至17.3元委託買進90仟股,並於同日13時30分00秒成交65仟 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至17.2元,影響昱捷公司 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8 月27日11時45分25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 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 於同日11時45分43秒成交8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 上漲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8日9 時3 分9 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7.1元委託買進153 仟股, 並於同日9 時3 分9 秒成交15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6.9元上漲至17.1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8 月28日9 時5 分3 秒,使用個人設於元大證 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7元委託買進111 仟股,並 於同日9 時05分14秒成交10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 .85 元上漲至1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8 月28日9 時32分47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 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6.5元委託買進50 仟股,並於同日9 時33分9 秒成交4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 價由16.3元上漲至16.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8 月29日9 時31分49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5.35 元委託買進32仟 股,並於同日9 時32分11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 由15.1元上漲至15.3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8 月30日11時16分23秒至11時16分45秒,使用 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6.15 元至 16.2元委託買進20仟股,並於同日11時16分42秒至11時20分 27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5.85 元上漲至16.1 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9 月3 日12時47分26秒,使用摩根長榮公司設 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6.75 元委託買進 32仟股,並於同日12時47分32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 交價由16.45 元上漲至16.7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9 月4 日12時4 分21秒,使用楊錦結設於金鼎



證券萬華分公司33063 號帳戶,以16.6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 ,並於同日12時4 分26秒成交14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6.4元上漲至16.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10日9 時8 分12秒,使用個人設於台証證 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6.65 元委託買進31仟股,並 於同日9 時8 分13秒成交3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6.1 元上漲至16.6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11檔。 甲○○於96年9 月11日13時1 分17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6.7元委託買進2 仟股 ,並於同日13時1 分29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6.35 元上漲至16.7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7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0時29分03秒,使用陳吉松設於元大 證券淡水分公司178678號帳戶,以17.0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 ,並於同日10時29分24秒成交2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6.85 元上漲至17.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2時14分25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 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 日12時14分49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 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2時46分13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 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 日12時46分29秒成交1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 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2日12時56分41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 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15 元委託買進3 仟股,並於同 日12時56分54秒成交3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元上漲 至17.1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3日9 時20分18秒至9 時20分24秒,使用 個人設於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及彭志豪設於犇亞 證券133314號帳戶,以17.35 元委託買進7 仟股,並於同日 9 時20分27秒成交7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05 元上 漲至17. 35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6 檔。 甲○○於96年9 月13日10時13分4 秒,使用魏陳美珠設於元 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以18.4元委託買進40仟股 ,並於同日10時13分22秒成交4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7.15 元上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14日9 時3 分55秒至9 時5 分15秒,使用 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及彭志豪設於宏 遠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5元至17.1元委託買進34仟股 ,並於同日9 時04分10秒至9 時06分40秒成交34仟股,使昱



捷公司成交價由16.8元上漲至17.0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 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14日12時57分31秒至12時59分42秒,使用 個人台証證券士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蔡炳昌設於元富證券 新店分公司130752號帳戶及楊錦結設於金鼎證券萬華分公司 33063 號帳戶,以17.4元至17.55 元委託買進102 仟股,並 於同日12時57分55秒至13時1 分15秒成交102 仟股,使昱捷 公司成交價由17.25 元上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 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7日9 時57分18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 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7.95 元委託買進22仟股 ,並於同日9 時57分42秒成交22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7.8元上漲至17.9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17日10時44分7 秒至10時48分17秒,使用 個人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台証證券士林 分公司6259號帳戶、魏陳美珠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 77號帳戶、陳若湄設於統一證券土城分公司72865 號帳戶及 摩根長榮公司設於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3116號帳戶,以17 .9 元 至19.2元委託買進204 仟股,並於同日10時44分22秒 至10時49分47秒成交20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7元 上漲至17.9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4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9 時10分58秒,使用個人元大證券淡 水分公司182868號帳戶,以17.25 元委託買進40仟股,並於 同日9 時11分8 秒成交37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1元 上漲至17.2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9 時11分25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 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7.4元委託買進20仟股, 並於同日9 時11分33秒成交20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 .25 元上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3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0時18分19秒,使用彭曉彤設於群益 證券大興分公司102851號帳戶,以17.45 元委託買進1 仟股 ,並於同日10時18分38秒成交1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 17. 2 元上漲至17.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0時29分32秒,使用個人台証證券士 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4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並於同 日10時29分53秒成交9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2元上 漲至17.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1時14分41秒,使用個人台証證券士 林分公司6259號帳戶,以17.4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並於同 日11時14分53秒成交4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2元上



漲至17.45 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甲○○於96年9 月29日12時24分47秒,使用彭志豪設於宏遠 證券0000000 號帳戶,以17.4元委託買進7 仟股,並於同日 12時24分53秒成交5 仟股,使昱捷公司成交價由17.15 元上 漲至17.4元,影響昱捷公司股價上漲5 檔。 綜上,甲○○於前述分析期間總計買進昱捷公司股票3萬3,9 80仟股,賣出3 萬2,359 仟股,以上開手法獲利高達1,407 萬6,682 元(已扣除證券交易手續費1,392,463 元及交易稅 1,491,190 元等交易成本,起訴書未扣除上開交易成本,誤 載犯罪所得為1,696萬335元,應予更正)。二、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 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按刑事訴訟法有關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 (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如條文已明定得為證據 者(如第159 條之1 第1 項),或依規定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如第159 條之1第2項),而當事人未抗辯其有例外否定證 據能力之情形者,即無庸就其如何具有證據能力而為說明。 又本院認定本案事實所引用如下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 述,包括人證及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引用之 相關卷證,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再聲明異議。又該等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所引用之前開人證及文書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調 查局、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迭承不諱(參見98年 度偵字第5458號卷第39頁至第44頁、第418 頁至第419 頁、 98 年 度偵字第11646 號卷第24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37頁 、第207 頁背面),核與下列所示證人陳述相符,並有如下 證物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證人即同案被告魏陳美珠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 上偵字第5458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證明其開立之凱基證板橋分公司34026 號帳戶、台證證券士林分公司6262號帳 戶及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82677號帳戶均係供被告使用,其



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振財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 偵字第5458號卷第378 頁至第381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 150 頁至第153 頁):證明其開立之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6 6169號帳戶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帳戶用以買賣昱 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江盛雄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 偵字第5458號卷第285 頁至第290 頁、第302 頁至第306 頁 ):證明其開立之凱基證板橋分公司51724 號帳戶、日盛 證券板中分公司98729 號帳戶、台證證券士林分公司25719 號帳戶均係供被告使用,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 捷公司股票之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彭志豪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 偵字第5458號卷第378 頁至第381 頁、偵字第11646 號卷第 106 頁至第109 頁):證明其開立之元大證券艋舺分公司93 094 號帳戶、元大證券淡水分公司199178號帳戶、宏遠證券 0000000 號帳戶及犇亞證券133314號帳戶均係交由其兄彭保 羅處理,其不知被告將該等帳戶用以買賣昱捷公司股票之事 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彭曉彤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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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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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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