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6號
KLDV,99,消債聲,6,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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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壬○○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子○○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原荷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卯○○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 理 人 甲○○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利害關係人
(即債權人) 臺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壬○○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0132條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 此限。」復為同條例第0133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 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 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 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 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 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 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 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即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 第1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且因本件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故普通債權人於此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分文分配,以聲 請人高達新臺幣(下同)2,659,901.元之債務而言,若本院 輕易准許聲請人免責,實有違公平正義。又本院前曾函請聲 請人及各債權人就聲請人(債務人)應否免責表示意見,而 債務人固具狀陳稱渠每月之支出應加計配偶之扶養費9,829. 元,且渠無任何不當之消費等語;惟債務人為有配偶之人, 就家庭生活費用、子女扶養費用及教育費用等,本應與其配 偶共同分擔,原審於子女扶養費用部分既已扣除配偶之分擔 額,則於聲請人可清償自身債務前,不能任令聲請人自行承 擔絕大部分之扶養義務,再執以主張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



否則無異將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義務轉嫁於債權人。另由債權 人所提供之聲請人消費明細可知,聲請人負債之原因多係以 信用卡預借現金所致,且觀聲請人刷卡消費之內容,尚包含 服飾精品(衣身伊世精品有限公司、Dabbie衣裳、零壹零壹 服飾店)、高單價商品(醇一有限公司、浩宇國際特殊器材 有限公司、晨標國際有限公司亨都有限公司、天龍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凱達輪胎行)、購物及其他娛樂消費(文成旅 行社、遠東航空有限公司、SHENZHEN CENTURY PLAZA HT 、 MIN AN HOTEL、金瓜石旅行社、凱撒世界餐廳有限公司、東 京育樂有限公司、中友百貨公司、復興航空運輪股份有限公 司、多家汽車旅館、上豪大飯店有限公司、金年華三溫暖有 限公司、華寶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方旅行社有限公司)、保 險(如美商安達保險)等消費,且動輒數千數萬元,核其內 容並非一般日常生活之必要消費,聲請人未衡量自己是否有 充分之償債能力而持續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其消費內容且 多非生活必要之支出,又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堪認債務人 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債務人復無法提 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之證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0134條第4款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債務人)不得免 責。
三、又本件現雖不准聲請人免責,惟如日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聲請 人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4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裁定免責,請聲請人參考辦理,併予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134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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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撒世界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寶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豪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標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醇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