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34號
KLDV,99,消債更,34,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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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 ,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於民國95年6月12日協商成立,並約定分89 期,利息4%, 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15,000元,惟聲請人自99年3 月起 因罹患口腔癌,向所任職之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留職停薪以利接受治療,並已於同年月11日入院接受頸 淋巴擴清手術、左側口腔腫瘤切除手術及重建整型術,現持 續追蹤治療中;聲請人家庭遭此變故,家庭開銷全賴配偶李 美慧之收入維持,至99年6 月已無餘款可供繳納前揭前置協 商月付金。是以,聲請人顯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重大困難,而此並非聲請人主觀上惡意不履行協商,實係客 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龍邸中國管理委員會 費用收取單據、水費收據、電費查詢、電費收據、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長庚紀念醫院病理 組織檢查報告單、醫療費用收據、戶籍謄本、私立光隆高級 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繳費單、配偶李慧美財產相關資料等證據 資料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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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