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原名單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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