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基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廖炎煌.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