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237號
KLDV,99,司票,237,201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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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 )97年1 月7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200,000元,到期日99年1月3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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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