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99年度,408號
KLDM,99,基簡,408,201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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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毒偵字第2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實體事項
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曉示上訴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士 元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241號
被 告 乙○○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281巷10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 國93年11月30日以93 年度毒偵字第76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 接續執行甫於95年11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由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於98年11月9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尚未執行)。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99年1月13日19時許,在基隆市七堵市友人 家中,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 為警於同年月14日20時30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公園十八羅漢 洞處,攔檢盤查所搭乘之自小客車,因該車駕駛呂慶雄將持 有之毒品丟棄為警發現而同被攔下(呂慶雄由本署另行偵辦 ),警方得乙○○同意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 反應。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復有基隆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 號:99-2-019號)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甲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 書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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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